No.149 馬基雅維利論羅馬共和國自由的維持(下)|城與邦






作者|張丁
簡介|北京大學哲學系16級本科生
興趣|古希臘羅馬政治哲學、倫理問題、共和主義傳統的近現代發展
編輯|黃靜佳








三、 處決與敗壞


  馬基雅維利承認,只有接受法律制約的平民才能「審慎、穩定,擁有良好判斷力」(《論李維》,I.58),我們也可以接受在常規狀態下貴族與平民通過對抗中的和平對話,實現良善治理的可能。然而更加困難的問題在於非常規狀態:(1)如何在尚未擁有法律的條件下完成立法活動;(2)在交流確實無法達成時如何解決危機;(3)如何為法律提供可以發揮作用的環境。上文聚焦於問題(1)(2),筆者試圖給出的回應為:在平民與貴族對抗的結構中,貴族憑借其政治審慎和道德上模稜兩可的政治手腕實現對平民的駕馭。對於問題(3),筆者嘗試給出的回答仍然聚焦於貴族。

  馬基雅維利看到依靠法律自身並不能維持自由,政體與習俗要與之配合(《論李維》,I.18)。馬基雅維利區分部分敗壞和全部敗壞,在前者的情況下需要進行處決,如布魯圖斯將自己的兒子殺死(《論李維》,I.16);在後者的情況下幾乎無藥可救,只能寄希望於具有超凡德性的人掌握君王般的權力消除不平等,重新安排政體(《論李維》,I.17,I.18)。馬基雅維利對能否在後者情況下重新建立政體和自由持較為悲觀的態度,也並不符合我們討論的重點;我們關心的問題在於:既然敗壞的傾向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如何在敗壞發生之時,在既有的政體下通過對習俗的改善輓救自由。

  馬基雅維利認為,在敗壞的傾向發生之時,需要通過外部事故或內部政治審慎將共和國帶回其開端(《論李維》,III.1)。對於我們關心的內部要素而言,要麼通過法律,要麼通過傑出精英的表率。馬基雅維利的表述是具有欺騙性的:既然我們尋找的是使法律得以發揮作用的要素,為什麼還會將法律視為革新的力量?馬基雅維利指出,「這些制度需要一個傑出的公民為其注入活力」(《論李維》,III.1),從接下來馬基雅維利所舉事例【1】也可以看出,馬基雅維利所關心的並非法律本身,而是有傑出的公民進行處決,使法律發揮效力。精英進行的處決控制了習俗,「將恐懼與憂慮注入公民」,嚴厲處決的驚悚記憶使公民不敢跨越雷池;而如果處決間隔時間過長,人們便會開始改變習俗,僭越法律(《論李維》,III.1)。【2】另一方面,精英也可不依賴於訴諸處決的法律,憑借其崇高德性的典範使「好人樂於效法,惡人羞於違抗」,精英的典範「發揮著幾乎和法律一樣的作用」(《論李維》,III.1)。簡而言之,馬基雅維利揭示的使共和國回到開端的兩種內部要素具有相同的結構:精英憑借其自己的力量,塑造出使平民守法、趨向良好生活的習俗,而對習俗的不斷革新構成了法律發揮作用的土壤。如果遵照波考克對德行與德性的區分,筆者認為,精英的處決和典範是「德行」,他們的行為並不依賴於法律,並且使法律成為可能,在時間的條件中抑制了人民趨於敗壞的傾向,控制了命運;而在精英塑造的習俗與法律制度下,人民出於恐懼或對典範的渴望而依照法律生活,獲得了良好的判斷能力,培育出公民德性;然而公民德性並不穩定,人民趨於僭越法律的傾向並未被改變,因而共和國表現為趨於敗壞的運動,必須有精英出現,將共和國帶回其開端。精英的處決和典範壓制了平民與貴族徹底壓倒對方的傾向,維護了共和政制以及雙方的自主性,也即維護了共和自由;而正是在這一框架下,貴族得以駕馭平民,實現共和國的擴張和自由的維持。

馬基雅維利關心的是如何有傑出的公民進行處決,使法律發揮效力

  與之相對應的,我們可以給出敗壞過程的描述。筆者認為,自由的覆滅同樣表現為這一結構的破壞,羅馬共和國的毀滅與帝國的興起表現為平民壓倒了貴族。馬基雅維利重點記述的憲政危機有兩次:其一為十人團的建立,其二為格拉古兄弟時期降至凱撒時期共和國的覆滅。十人團的建立產生於貴族與平民鬥爭中,雙方力圖壓倒對方的努力,貴族希望取消護民官,平民希望取消執政官的頭銜;【3】而雙方並未將對抗限制在羅馬政制結構之下,訴諸於個人的力量,直到阿皮烏斯掌握了絕對的權力,建立起私人的黨羽【4】(《論李維》,I.36),貴族和平民已經「沒有藏身之地」 (《論李維》,I.40)。與獨裁官的設置相對比,獨裁官的權力仍受到執政官、護民官、元老院的限制,而十人團的絕對權力則直接動搖了政制框架,取消了護民官和執政官的權力。共和國覆滅具有與十人團相似的結構。在土地法問題的討論中,馬基雅維利更多強調經濟事務背後的政治問題和人性傾向:平民力圖壓倒貴族,「在野心的驅使下投身於爭鬥,希望分享貴族的榮耀和私產」。格拉古兄弟上台後激化了平民與貴族的矛盾,動亂超越了公民生活的限度和既有習俗,最終同樣訴諸於私人解決,即馬略、蘇拉、龐培、凱撒的誕生,使共和國走向滅亡(《論李維》,I.18,I.37)。

  我們看到,在馬基雅維利的引述中,對自由產生威脅的危機也具備相同的結構,即在平民與貴族的對抗中,無論出於被欺騙亦或被蒙蔽,雙方打破了共和的平衡,力圖壓倒對方;為了達成這一目的,雙方不再在共和政制框架下解決動亂,而訴諸於私人黨羽的力量。最終凱撒代表的平民力量獲勝,但是平民勝利的代價卻是奴役。筆者認為,自主性的存續恰恰依賴者平民與貴族間的平衡,力圖打破平衡的努力無法在框架內完成,只能採取非常的手段,出讓自主性,換取對方的覆滅。換言之,平民借助凱撒消滅了貴族自由的同時,也消滅了自身的自由。自此之後,羅馬的政體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平民與貴族間的動亂不再存續,與此同時羅馬的公民淪為了皇帝的屬民。

  綜上所述,筆者試圖以「動亂」的概念出發,討論馬基雅維利論述中自由與動亂的相生關係。筆者認為,在馬基雅維利看來自主性的保持依賴於雙方的共存,自由的覆滅恰恰同時表現於平民壓倒貴族的力量;同時,為了維繫雙方鬥爭中的共存,精英需要通過令人難忘的處決,將野心家剿滅,並使雙方的行為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中。在雙方的動亂之中,貴族借助常規或超常規的手段,在引導和妥協中使平民作出符合公共善的行為,建立良善的法律,培養共和德性,維持自由。離開了平民的貴族是孱弱的,離開了貴族的平民則是盲目的;平民是共和國的力量所在,而貴族則仍被視為羅馬共和的壓艙石。在這一結構中,筆者力圖突出貴族在羅馬政制中發揮的主導性作用:羅馬共和需要精英的不斷湧現,保證動亂中的穩定與明智決策的制定。只有在精英的啓動之下,平民的力量才能得到有序釋放。

通過「動亂」,我們得以看出馬基雅維利文本中政治安排的人論預設





注釋

  1. 馬基雅維利僅僅簡單地介紹了防範野心的若干制度安排,隨後討論大量「著名的處決事例」(《論李維》,III.1)。馬基雅維利討論法律(或制度)表達出這樣的傾向:精英的處決使法律的限製成為可能。
  2. 共和國中的處決不免使我們聯想到《君主》中所記述的博爾賈處決雷米羅·奧爾科,其發生作用的方式也頗為相像:在人民心中喚起驚訝恐懼的心情(《君主》,VII)。新君主通過令人難忘的處決展示出自己的德行,使人民對自己又愛又怕,維繫自己的非合法性支配;而共和國中的精英通過處決,使秩序得以恢復。筆者認為,這也表現了《君主》與《論李維》中一貫所在。
  3. 「它既來自於人民的自由慾望過於強烈,也來自於貴族的支配慾望過於強烈。」(《論李維》,I.40)
  4. 與動亂不同,黨羽所引發的黨爭被馬基雅維利描述成為共和覆滅的重要原因。我們注意到,動亂之中貴族與平民均保持著自主性,在羅馬政制的框架中展開對抗;而當黨爭發生之時,野心家憑借其私人力量建立起自己的黨羽,以私人性的恩惠關係消滅了自主性。黨羽在概念上便與僭政、奴役相聯繫,意味著自主性的喪失。因而馬基雅維利在贊揚動亂的同時,對黨爭極度警惕,其關心公共方式與私人方式(《論李維》,III.28)的原因或許正在於此,不平等的私人力量足以破壞人民的自主性,破壞自由。相應的,馬基雅維利對具有過高榮耀或權勢的公民始終持懷疑態度(《論李維》,III.27,可參考馬基雅維利對托誇圖斯與瓦勒里烏斯的對比討論,《論李維》,III.22),甚至認為羅馬忘恩負義的猜忌在未敗壞的情況下對自由有利(《論李維》,I.29),正在於這避免了過於傑出的公民受野心影響建立私人力量,顛覆共和政制。筆者認為,與對法律和政體的破壞相比,私人力量建立黨羽對自主性破壞更加根本,是對自由(上文指出,自主性是自由定義的重要部分)的直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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