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38 洛克與“卡羅來納基本法”(上)|城與邦




作者|石爍
簡介|清華大學歷史系博士一年級
興趣|近代早期的政治思想史
編輯|黃麒瑄




編者志


  本文分(上)(下)兩篇,連續推送。




作者志


  本文原是筆者碩士論文“'全世界起初都是美洲':殖民語境下的約翰·洛克”的第一章,概述了約翰·洛克參與起草“卡羅來納基本法”一事的前前後後。鑑於此事蹟,中文學界罕有議論,遂拋磚引玉,僅作些初步的介紹,以饗同好。不同於論文,這裡刊載的版本刪掉了用以銜接後兩章的結尾和一些不緊要的註釋,以便於閱讀。



基本法的影本




一、洛克與沙夫茨伯里



  1663年,英格蘭國王查理二世向八位“貴族業主”(Lords Proprietors)頒發了一項特許狀,允許他們在今南、北卡羅來納州以及佐治亞州的大部分地區建立殖民地,當時人們稱這里為“卡羅來納省”(Province of Carolina)。“卡羅來納”一詞源於國王名字“查理”(Charles)的拉丁化;而“省”的說法在當時的北美殖民地已有先例,來自於羅馬歷史中的“行省”。[1]在這八位“貴族業主”中,安東尼·阿什利·庫珀(Anthony Ashley Cooper)雖然不是殖民項目的發起人,卻慢慢成為了其中最活躍的業主。[2]此時的阿什利勳爵42歲,尚未成為人們熟知的沙夫茨伯里伯爵,但已經是英格蘭政壇上的風雲人物。他一生都對當時方興未艾的殖民事業興趣強烈,他在巴巴多斯擁有自己的種植園,持有過“皇家非洲公司”(Royal African Company)的股份,並且在1672年成為貿易與殖民委員會(Council of Trade and Plantations)的主席。[3]卡羅來納計劃是阿什利諸多殖民經歷中最為重要的,也是他最為珍視的。阿什利曾稱卡羅來納為“親愛的”(Darling),並且在自己政治失意、身陷囹圄的時候,還曾打算請求國王讓自己退隱卡羅來納以求終老。[4]

  1669年4月,由阿什利牽頭籌劃了一場前往卡羅來納的移民遠征。8月,在船長約瑟夫·韋斯特(Joseph West)的指揮下,“卡羅來納”號攜86男6女揚帆起航。這是在幾乎所有的殖民故事中都包含著的關於“出發與抵達”的場景,卻並非我們要講述的卡羅來納故事。切換一下鏡頭到埃克塞特宮(Exeter House),我們的故事將發生在那裡。同籌劃這場遠征大體同時,1669年,阿什利勳爵正在他的官邸為新殖民地設計一套法律體系。作為他的秘書,我們的主人公約翰·洛克幫助勳爵完成了這件工作。從此,卡羅來納殖民地從名義上告別了無政府狀態,有了屬於自己的一套憲制規範,即“卡羅來納基本法”(Fundamental Constitutions of Carolina)。

  時間倒退回“基本法”問世的6年前,即1663年。那年時任財政大臣阿什利勳爵來到牛津,打算飲用新開發不久的“阿斯托普礦泉水”(Astrop medicinal waters)療養身體。為他送來礦泉水的正是受到朋友之託的約翰·洛克。洛克彼時已經是一位出色的醫學家,這款礦泉水的發現者、著名的醫學家理查德·洛爾(Richard Lower)正是他在威斯敏斯特學院的同窗。[5]洛克與勳爵共進晚餐,一同遊歷,二人相談甚歡,一見如故。受阿什利邀請,轉年(1664)復活節前後,洛克來到了倫敦,入住勳爵的府邸埃克塞特宮。[6]在埃克塞特宮,洛克最初扮演的角色很可能是阿什利的孫子、後來的沙夫茨伯里三世的啟蒙老師,但更重要的是,他還是勳爵的私人醫生。1668年,洛克奇蹟般地治好了阿什利的重病。此事進一步拉近了二人的距離,使他們之間的關係不限於主僕意義,而更帶有真摯友誼的光芒。

  結識阿什利併入住埃克塞特宮完全改變了洛克的人生軌跡。洛克的傳記作者克蘭斯頓(Maurice Cranston)評論道:“是阿什利發現了洛克的天賦,並且幫助洛克發現了自己的天賦。在洛克進入埃克塞特宮之前,他是牛津的二流學者、僅有少數經驗的前外交官、業餘科學家、從未發表過任何作品的作家以及不夠資格的醫生。在阿什利的家中,洛克成長為一位科學家、一位經濟學家和醫學行家;洛克那些成就為他帶來的聲名,一部分要歸功於他那又醜又矮的恩主和主人”。[7]

  即便是洛克本人,生前也注意到了自己經歷的這一轉變。多年之後(1684),他在信件中如此寫道:“我盡可能遠離一切公共事務,在那段不快樂的時光中投身於醫學研究。然而,我的恩主(指沙夫茨伯里) ——我生命中的一次意外(我來到了大人物的家中)——與我的健康問題(…)打破了我一直以來尋找的平靜;我越是努力地想退回安靜的居所,越是發現自己已經捲入了風暴之中”。[8]可想而知,這位有意與公共事務保持距離,甚至放棄了原本可能的外交生涯的牛津學者,若非遇到了阿什利勳爵,將不大可能直接參與到殖民事業中來,更不用說為殖民地立法了。克蘭斯頓認為洛克在兩件事上受阿什利影響巨大,其一是其宗教或政治觀點的轉變,其二便是受到了阿什利海外殖民熱情的感染。

  1668年,洛克受阿什利邀請擔任卡羅來納“貴族業主”的秘書,正式參與到卡羅來納殖民計劃中來。除了起草“基本法”之外,洛克還協助業主管理殖民地的日常事務,對往來於殖民地的通信進行記錄與摘要,同時做好殖民地的廣告宣傳工作。在“沙夫茨伯里文獻”(Shaftesbury Papers)中,我們可以找到許多由洛克簽署的殖民地文件,以及那份由他寫下的“卡羅來納備忘錄”(Locke's Carolina Memoranda)。[9]再翻開這些歷史文獻,我們不難想像1668-1675年間,作為業主秘書的洛克在卡羅來納事務上傾注了多少心血。



約翰·洛克







二、“基本法”的作者問題



  不過,無論是在傳奇程度還是在爭議程度上,這些事情都比不上“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或許是它滿足了人們對柏拉圖意義上“哲學家為城邦立法”的美好想像,“基本法”歷來為人津津樂道。伏爾泰就曾不乏羨慕地寫道:“請再放眼看看另一個半球,看一看卡羅來納的情況,明智的洛克就是那地方的立法者……”。[10]然而,我們卻不能把“基本法”的作者身份簡單認定為洛克。接下來,我將試圖說明,洛克僅在有限的意義上,才能被稱為“那地方(卡羅來納)立法者”。

  一直以來,由於受到文獻集編者錯誤判斷的誤導,人們認為“沙夫茨伯里文獻”中的“'第一版'基本法”手稿全部出自洛克的手筆。[11]但實際上,僅有前兩段、第三段的第一句話和隨處可見的大量修改字跡是出自洛克的手筆,其他字跡則並非如此。[12]字跡歸屬的澄清有必要,但僅僅澄清之,卻還不能幫我們斷定“基本法”的作者。對於“卡羅來納基本法”,洛克從未有過明確的表態,說明它是否能算作自己的作品。這確實是這位哲人一貫的審慎作風,也是那個時代特殊的政治氛圍所造就的。[13]因此,即便是在光榮革命後,斯圖亞特時代緊張的政治氛圍大有緩解,洛克仍舊拒絕承認包括《政府論》在內許多作品的作者身份。[14]一直到去世前的遺囑中,洛克向牛津大學圖書館表明了自己是五本匿名著作的作者,並委託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然而,“卡羅來納基本法”不在這批匿名作品之列。[15]洛克去世16年後,法國人皮埃爾·狄麥珠(Pierre Des Maizeaux)整理出版了一本洛克選集:《洛克先生未刊文集》(A Collection of Several Pieces of Mr. John Locke)。編者將“基本法”(1670年版本)收入集中,當作洛克的作品。在這份選集的題詞中,編者狄麥珠透露了收入“基本法”的理由:“他(洛克)將一份基本法的副本當做自己的作品贈送給他的一位朋友,而這位朋友樂於將它拿給我看”。[16]由於狄麥珠算作洛克的同時代人,他的話本該有一定的權威性。[17]可這種權威性受到了洛克傳記作家的挑戰。福克斯·布恩指出,就在這份選集中,狄麥珠也確認另一份文章是洛克的作品,可該作品卻在後來被證偽。[18]有鑑於此,狄麥珠的說法大打折扣,僅憑他的一面之詞不足以說明問題。《魯濱孫漂流記》的作者丹尼爾·笛福(Daniel Defoe)曾表示:“世人都認為基本法出自沙夫茨伯里伯爵之手,但我有權威證據斷定洛克才是它的發明者”,可我們尚不知道笛福的“權威證據”來自何處。[19]在洛克生前,一些廣被引證的材料指向了他之於“基本法”的作者身份。首先是信件證據:1673年,業主彼得·克萊頓(Peter Colleton)在寫給洛克的信中讚譽道:“你那偉大的手筆寫下了關於政府卓越形式的作品”;1679年,洛克的兩位法國朋友在給他的信中分別提到“你的法條”(vos constitutions)以及“你的法律”(vos loix)。[20]另一份證據來自1671年卡羅來納業主們授予洛克“伯爵領主”(Landgrave)貴族身份時的表彰辭:“他在確立政府形式和安置殖民地於阿什利河畔上展現的偉大的審慎、博學和勤勉”。[21]上面的這兩種證據雖然都有恭維和誇大的成分,但也能夠從側面反映出關心卡羅來納命運的人們對洛克貢獻的肯定。“你那偉大的手筆寫下了關於政府卓越形式的作品”;1679年,洛克的兩位法國朋友在給他的信中分別提到“你的法條”(vos constitutions)以及“你的法律”(vos loix)。[20]另一份證據來自1671年卡羅來納業主們授予洛克“伯爵領主”(Landgrave)貴族身份時的表彰辭:“他在確立政府形式和安置殖民地於阿什利河畔上展現的偉大的審慎、博學和勤勉”。[21]上面的這兩種證據雖然都有恭維和誇大的成分,但也能夠從側面反映出關心卡羅來納命運的人們對洛克貢獻的肯定。“你那偉大的手筆寫下了關於政府卓越形式的作品”;1679年,洛克的兩位法國朋友在給他的信中分別提到“你的法條”(vos constitutions)以及“你的法律”(vos loix)。[20]另一份證據來自1671年卡羅來納業主們授予洛克“伯爵領主”(Landgrave)貴族身份時的表彰辭:“他在確立政府形式和安置殖民地於阿什利河畔上展現的偉大的審慎、博學和勤勉”。[21]上面的這兩種證據雖然都有恭維和誇大的成分,但也能夠從側面反映出關心卡羅來納命運的人們對洛克貢獻的肯定。

  洛克當時的身份是業主們的秘書;而八位業主才是真正掌握著卡羅來納憲制命運的人。因此,正如洛克的另一位傳記作家福克斯·布恩(Fox Bourne)所說:“雖然阿什利伯爵也許高度評估了洛克的意見,但是我們難以想像擁有如此創造能力和專斷傾向的他在聽從洛克意見,採納或拒絕他的想法之外,還能夠讓他扮演更大的角色”。[22]這就意味著一旦在基本法的某些條文上出現分歧,洛克的意見將不可避免地被阿什利或其他業主的聲音湮沒。同樣在狄麥珠的選集中,編者在“基本法”中關於建立英格蘭國教正統地位的第96條中,以註釋方式提及:“這一條款由洛克先生起草,而是某位首席領主不顧洛克的看法而加入進去的。這是洛克本人告知他的一位朋友的,並給他出示了這些基本法的副本”。[23]這正印證了我們的想法。[24]而更複雜的情況是,即便在業主內部,意見分化也可能是存在的。奧爾德米克斯(John Oldmixon)在他的名著《英帝國在美洲》中認為“基本法”最能代表沙夫茨伯里伯爵的意志,因為他“是唯一一個能夠被懷疑帶有至少是偏袒不信奉國教徒(dissenters)傾向的人”[25]。但結合狄麥珠的註釋,我們能夠看到,至少是在遵奉國教問題上,洛克、阿什利和其他業主們的分歧是明顯的。他們之間的分歧意味著“基本法”應該被視作這種分歧之妥協的產物。

  上文提到的證據同樣表明,洛克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中絕非僅扮演一位抄工或者是傳聲筒的角色。如果是如此,那麼克萊頓等人的說法,或貴族授予表彰辭中的措辭豈不成為了一種諷刺?我們已經知道,洛克雖然作為阿什利的追隨者和秘書居住在他的家中,但二人的關係十分密切,觀點交流非常頻繁。阿什利邀請洛克參與到卡羅來納事務中,就是對洛克才華的賞識與肯定。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洛克在“基本法”的誕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必然是有限制的,因為“基本法”本是妥協的產物。這種妥協來自於不同政治立場之間的斡旋,也來自於對卡羅來納殖民地現實情況的考慮。當然,這種妥協性不能抹殺阿什利與洛克作為“基本法”最主要的兩位貢獻者的身份。我們後面的研究也將有賴於這一點。





——待續——



註釋

  1. 比如早於卡羅來納的弗吉尼亞殖民地就被稱為“弗吉尼亞省”(Province of Virginia)。
  2. 另外七位業主分別為:國王的大法官,克拉倫登伯爵一世愛德華·海德(Edward Hyde)、阿爾伯馬爾公爵一世喬治·蒙克(George Monck)、克雷文伯爵一世威廉·克雷文( William Craven)、威廉·伯克利(William Berkeley)、威廉·伯克利的哥哥約翰·伯克利(John Berkeley)、喬治·卡特里特(George Carteret)以及準男爵約翰·克萊頓(John Colleton)。
  3. Christie, William Dougal. A Life of Anthony Ashley Cooper, First Earl of Shaftesbury, 1621-1683. Vol. 1. (Macmillan, 1871), 78. Vol. 2, 93.
  4. Traill, Henry Duff. Shaftesbury (the First Earl). (Longmans, Green., 1886), 190. 國王並沒有同意沙夫茨伯里的請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庫珀之外的七位業主都或多或少地擁有殖民背景,其中威廉·伯克利是弗吉尼亞的總督,約翰·伯克利和卡特里特都是新澤西殖民地的業主,而約翰·克萊頓在巴巴多斯有著自己的種植園。
  5. 阿斯托普(Astrop)位於英國南安普頓的金斯薩頓(King's Sutton)。理查德·洛爾和他的老師威利斯醫生於1664年發現了該地溫泉水的治療功效,經由他們推薦,這裡變成著名的溫泉浴場。洛爾與洛克的同學關係,見Cranston, Maurice. John Locke: A Biogra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1957)), 40.
  6. 洛克與阿什利相識的故事歷來有兩個版本,一則來自瑪莎姆夫人(Lady Masham),另一側來自阿什利的孫子沙夫茨伯里三世;兩個版本略有差異。見Cranston, Maurice. John Locke: A Biogra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1957)), 93-95.
  7. Cranston, Maurice. John Locke: A Biogra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1957)), 113.見該書119頁。
  8. ES de Beer, ed., The Correspondence of John Locke, 8 vols. (Oxford, 1976),vol. 2: 462–848, letter 91, 663.
  9. “沙夫茨伯里文獻”最初由學者蘭登·切夫斯(Langdon Cheves)整理,收入1897年出版的《南卡羅來納歷史協會集刊》(Collections of the South Carolina History Society)第五卷。筆者所用的版本為該協會2010年出版的單行再版本。其中“卡羅來納備忘錄”見:The Shaftesbury Papers, South Carolina Historical Society (Charleston, South Carolina, 2010), 346-356.
  10. 伏爾泰:《論寬容》,蔡鴻濱譯,廣州:花城出版社,2007年。
  11. 切夫斯在“沙夫茨伯里文獻”中的第一版“基本法”後加了一段長註釋,指明“基本法(的筆跡)全部出自洛克之手”,這一錯誤的說法竟然在2010年文獻集的新版本中未做任何修正。見The Shaftesbury Papers, South Carolina Historical Society (Charleston, South Carolina, 2010), 117.
  12. Locke, John, Goldie, Mark. ed., Locke: Political Essay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60. Armitage, David. “John Locke, Carolina, and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olitical Theory 32 (2004): 608.
  13. 洛克的好友西尼德(Algernon Sidney)因寫了與《政府論》同性質的著作《論政府》(Discourse Concerning Government)而招來殺身之禍,於1683年遭到逮捕並被處決。當局判決西尼徳時,曾以“寫作即行動”(scribere est agere)為理由。復辟時代的政治氣氛與言論空間由此可見一斑。
  14. 關於洛克與《政府論》的作者問題,參見彼得·拉斯萊特:《洛克<政府論>導論》,馮克利譯,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第3-19頁。
  15. 這五份著作分別為:《宗教寬容三書、》《政府論》、《基督教的合理性》、“為《基督教的合理性》一辯”,以及“為《基督教的合理性》二辯” 。這份遺囑見Locke, John. The Works of John Locke Esq;: In Three Volumes, Vol. 1 (John Churchill, 1714), “To the Reader”.
  16. Locke, John, and Pierre Des Maizeaux. A Collection of Several Pieces of Mr. John Locke: Never Before Printed, Or Not Extant in His Works (J. Bettenham, 1720), 7.
  17. 自狄麥珠首次將“基本法”洛克文選後,18,19世紀多個版本的《洛克全集》(The Works of John Locke)都收有這一法典。甚至在當代,這一傳統依然延續。無論是大衛·伍頓(David Wootton)的《洛克政治作品選》(Locke, John, and Wootton, David. ed., Locke: Political Writings (Hackett Publishing, 1993), 210-232.),還是馬克·戈爾迪(Mark Goldie)的《洛克政治論文選》(John. Locke and Mark Goldie. Locke: Political Essay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60-181.)都將“基本法”收入其中。
  18. Bourne, Henry Richard Fox. The Life of John Locke. Vol. 1 ( HS King, 1876), 239.
  19. 見Defoe, Daniel. Party-Tyranny, or an Occasional Bill in Miniature, as now Practiced in Carolina (1705), in Salley, Alexander Samuel, JR. Ed. Narratives of Early Carolina,1650-1807 (New York, 1911), 232. 拉塞爾-史密斯認為笛福的看法來自於狄麥珠,但這並不正確。笛福的文章寫於1705年,而狄麥珠編輯的文集要等到1720年才出版。見Russell-Smith, Hugh Francis. Harrington and his Ocea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4), 158.
  20. ES de Beer, ed., The Correspondence of John Locke, 8 vols. (Oxford, 1976), vol.1: 1-461, letter 279, p. 395; vol.2: 462-848, letter, 481, 504 , p.47, 105. 克蘭斯頓認為克萊頓信中的說法很有說服力,因為此人“熟知殖民事務”,見Cranston, 119.
  21. Locke's landgrave patent, April 4, 1671, Bod. MS Locke b. 5/9. 轉引自: Armitage, David, “John Locke, Carolina, and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olitical Theory 32 (2004): 623.又見Goldie, Mark. “Locke and America”, in Stuart, Matthew, ed. A Companion to Locke (Wiley-Blackwell, 2016), 549.
  22. Bourne, Henry Richard Fox. The Life of John Locke. Vol. 1 ( HS King, 1876), 238.
  23. Locke, John, and Pierre Des Maizeaux. A Collection of Several Pieces of Mr. John Locke: Never Before Printed, Or Not Extant in His Works (J. Bettenham, 1720), 41-42.
  24. 該條是在1670年“基本法”的修訂版中加入的,內容見本文附錄。有趣的是,學界對這一註釋的解讀,呈現出兩種相反的傾向。阿米蒂奇在引用這條材料時認為,洛克聲明過此條與他無關,卻並未專門與其他條款撇清關係,這從側面說明洛克很可能承認其它的“基本法”。但是,在安•塔爾伯特(Ann Talbot)的書中,同樣在處理這份史料時,作者試圖說明“基本法”和洛克本人的觀念之間存在著不合(哪怕僅有這一條為證) ,因此認為“基本法”完全反映了洛克本人的意志。分別見:David Armitage, “John Locke, Carolina, and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olitical Theory 32 (2004): 608-609. Talbot, Ann. “The Great Ocean of Knowledge”: The Influence of Travel Literature on the Work of John Locke (Brill, 2010), 293.
  25. Oldmixon, John. The British Empire in America, vol.1 (London, 1741), 462. 奧爾德米克斯之所以會有此說,是因為阿什利本人是個長老會教徒(Presbyterian),曾在查理一世執政時期反對強迫遵奉國教的所謂“克拉倫登法”(Clarendon codes)。在關於“基本法”形成的研究中,八位業主內部分歧的問題一致未受太多關注。最近,霍利·布魯爾(Holly Brewer)的研究出色地說明了這一問題,雖然她的思路帶有過於濃烈的“輝格黨的歷史闡釋”(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的味道。她指出在八位業主中,阿什利和蒙克是帶有自由傾向的輝格黨人,而另外六位均是不折不扣的皇黨分子(royalist)。這種政治立場的不同嚴重影響了“基本法”的製訂。因此,不僅“基本法”難以反映洛克的真實想法,甚至不能反映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真實想法。見Brewer, Holly. "Slavery, Sovereignty, and 'Inheritable Blood': Reconsidering John Locke and the Origins of American Slavery."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22.4 (2017), 1038-1078. 關於布魯爾的觀點,後文還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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