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36 邊沁的法學觀|城與邦




作者|李海默
簡介|休斯頓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
編輯|黃靜佳



編者志

  本文原載於《上海書評》專欄,經作者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又,本次刊載文章,經作者多處修改與補充。



邊沁



正文


  肉唐僧《天賦人權論:踩著高蹺的扯淡?》(《東方早報·上海書評》,2013 年6 月30 日)是一篇很有趣味的文字。肉唐僧筆下的所謂“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攻擊著天賦人權論(jus naturale)的同時,將自然法斥為“不過是一種臆想的產物”,將法律的目標定義為“最多數人最大的幸福”,同時將法律直接定義為“主權者的命令”以消解自然法。這種歸納大約也不差,邊沁似不大相信社會契約論和自然法(歐美學界一般傾向將邊沁與約翰·穆勒他老爸老穆勒並舉之)。在他看來,不管是個體也好,或一個階層也好,只要其在實際上掌握了權力,那就應被稱為“主權者”,不過前提是這種掌握權力的行為本身必須來自於人們在意向或者習慣上的順服,法律簡單定義就是一國中的主權者的意志的表達。【1】邊沁的“好玩”之處在於他一面強調法律與懲罰之間不可割裂的聯繫(“No such thing as law without punishment”),強調法律的任務是給予限製而非給予自由,【2 】但同時又試圖引入獎勵的機制來鼓舞人們的動機,以推進法律的落實,因為在他的“激進功利主義”(radical utilitarianism)框架裡,人們本來就是服從於對喜悅與悲痛的不同感官體驗的。【3】甚至有的當代研究者(如Jesse Norman)指出,邊沁式功利主義損益計算的核心目的,與其說是改良現存不善製度,不如說是試圖徹底摧垮許多老舊制度。不過,這裡很關鍵的一點,肉文似乎尚未點破的是,“天賦而不可剝奪的權利純屬一派胡言”這樣的看法背後的意蘊究竟為何?若離於“個人權利和群體共同善”這類的框架,是否尚有別的所指?



“天賦而不可剝奪的權利”若離於“個人權利和群體共同善”這類的框架,是否尚有別的所指?


  就如十九世紀其他民主派的理想主義者一樣,邊沁相信有必要將一般人民從政府結構中分離出來,特別是不應讓人民來直接參與行政部門的日常性工作,但與此同時,邊沁以強調集體性利益、增加社會福利、享受基於所擁有財產的個體自由而著稱,邊沁甚至將人民構思為一個高懸於其他法庭之上的仲裁機構(people-as-tribunal),傳達著人民關於立法與政策的實質性決定,同時執行著就持續改良不斷建言獻策的重要角色(melioration-suggestive function),進而實現“主權者的意志的表達”。與盧梭比,邊沁要更相信代議制,與美國與法國的早期制憲者比,邊沁要更相信民主,職是之故,多有學者將邊沁視為西方經典制式的代議制民主理論的先驅思想者。【4】在邊沁看來,理性與法律並不一定能確保民主的accountability,更為理想的狀態是讓職業化的政治代理人在代表人民利益的旗號下較為自由地行使其政治判斷與決策,但同時讓人民在事後享有充分且受保障的知情權。【5】甚至有的學者(如Hwa-Yong Lee)認為在邊沁的政治架構設計裡,代議士不必非得是飽學或長於政務的優異之士,只要能挑出人來完成代議制度的既定環節(如表決或否決)即可。我想,“天賦而不可剝奪的權利純屬一派胡言”此類語言的背景也實係於此,離開代議制民主的底色而談邊沁法哲學,未免會有誤解與歧義。【6】



離開代議制民主的底色而談邊沁法哲學,未免會有誤解與歧義。


  墨子刻(Thomas Metzger)先生曾有一個很著名的論斷,由盧梭-黑格爾-馬克思為代表的歐陸式自由傳統,與邊沁、約翰·穆勒、斯賓塞(Herbert Spencer)一系的英美式自由傳統,在清末民初同時傳入中國,而中國知識分子顯然傾向於前者。【7】這種界分易於為讀者理解,且未嘗無理,只不過,這種“兩條路線鬥爭”式的判斷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模糊了具體的政治思想家的個性,同時忽略了不同流派之間所分享的知識共性。【8】



後記


  此文2013 年間刊載於《東方早報·上海書評》。今夏重新修訂,添加相關資料二條。





註釋

  1. expression of will,可能會比肉文所用的“命令”——我猜語源大概是imperative 要更確切一些。
  2. “every law is aninfraction of liberty”,此點亦可參閱Maurizio Viroli: Republicanism, p47。
  3. 可參閱法國學者Malik Bozzo-Rey的邊沁研究作品。
  4. 參閱Jeffrey Green: The Eyes of the People, p82-83。
  5. 可參閱Adam Przeworski et al. edit.: Democracy, Accountability, and Representation, p341。
  6. 筆者《我對自由主義的一點淺見》一文也有類似意旨,共識網,2013 年1 月。
  7. 轉引自周昌龍:《嚴復自由觀的三層意義》,收於劉桂生等編《嚴復思想新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年。
  8. 比如,許多人亦傾向於將盧梭、邊沁等統歸為社會主義和民主平均主義。



本文原載於上海書評,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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