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02 你是一個有能力的人|城與邦




作者|二房東
簡介|業餘政治哲學愛好者
興趣|解釋學
編輯|黃麒瑄


前言


  在關於身份的討論中,常涉及兩類問題:認同問題、政治理論的人論問題。認同問題,探討認同在政治共同體的組合與穩定性之間的關係,例如族群融合、不同價值群體間的溝通。另一方面,身份也指涉著共同體的人論基礎——人的身份,這涉及到不同政治理論各自預設著的人論基礎,也就是理想社會中的成員(公民)是什麼樣子,或是說,什麼樣的人是符合理想社會對其成員的資格要求?我們可以說,不同的政治理論不論是否明示或暗示,都可以發現到該理論所預設的基本人論,不論是對於現實社會的描寫,或是對理想社會的期望,尤其對於一個希望描述理想社會是如何可能的政治理論,這都是其無法避免要去追溯的內容。
  於此,筆者引介保羅・利科(Paul Ricoeur,1913-2005)的認同理論,利科認為在個人身份認同形成的階段,就已然蘊含著個人對他者的政治義務(例如,對於自我的道德義務,與他人共同在一個正義的體制中生活),在這之中,「能力」是我們探討認同的基礎,畢竟如果我們是一個沒有能力的人,又如何對自己與他人負責。在這篇文章中,首先,探討能力與身份的關係,我們可以發現政治哲學在處理能力問題時,常有一種將能力扁平化的問題,儘管他們可能認為能力是開放的,而不是某些特定的衡量指標。其次,在扁平化的問題上,筆者試圖以利科的能力論述審視,並認為如果我們支持利科對能力的看法,我們便可以免去這種問題,並重獲能力在政治語境下的豐富意涵,但另一方面,也指出利科能力論述應用的局限。

解釋學家保羅‧利科


一、身份與能力


  「身份」本身就是極具爭議的議題,政治理論免不其然遭其所害。例如我們所熟悉的羅爾斯,某些自由意志主義者與持有基督宗教信仰的哲學家與神學家便反對羅爾斯的正義論預設著過多的人論,使得現實中大多數人無法成為理想社會的一員。在這些大大小小的討論中,「身份認同」與「能力」也常是爭議的焦點,但究竟什麼是「能力」?或我能說我是一個有能力的人嗎?這類對於某些哲學家來說,卻是一個相當模糊、甚至他們可能也不覺得重要的問題。
  如何銜接認同問題與人論問題,顯而易見地,就是通過不同的政治理論對於共同體的最小組成單位「人」的基本預設,也就是關於理想社會的宏大敘事中「人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問題,在這種敘事中,不同的理論分別建構了各自的人論,一方面規定了理想社會中的人應當具備的能力與特質,一方面也指出假若人們要朝向一個理想社會應當要朝向的方向,如何自我改進以朝向那個理想中的人。在這個意義上,身份便與能力產生關聯,就是如何彌補現實的人與理想的人之間的落差,例如,除了在倫理與宗教信仰上採取較寬的標準外,如何使人具有足夠多的理性、足夠多的財富以支撐個人的獨立。
  某些被我們歸類為「能力取向」(capability approach)思潮的哲學家,他們大多關注於人們如何實踐其福樂安康(well-being)的問題上,他們雖然各自提出不同的方案,試圖為人的能力提供一個抽象的開放空間,以避免現實中的身份與能力帶來的困擾,並為人的生活提供制度性保障。但在哲學家們的解決方案,他們似乎將「能力」與某些衡量指標等同,抑或將現實中的人的能力與理想中的人的能力掛勾在一起,即使他們未必贊同這樣的等同。但在這些解決方案中,原本希望被保留開放空間的能力,變成了各種可以量化的衡量指標(e.g. 教育指數、健康指數),轉為一種化約關係。

能力好比劃筆,什麽人拿什麽筆嗎?



二、身份的能力問題


  如果身份與能力的關係是什麼?能力又是如何產生的?筆者認為,能力與身份息息相關相關,或說,經由身份的確定,我們得以確認能力的內容。換句話說,能力的內容取決於身份,因此,我們有必要先簡單地釐清能力如何在身份之下產生,才可以理解扁平化問題的產生。

(一)能力的產生
  身份與能力的關係,我們不妨從思考以下5個方向:
身份的產生:除了政治理論的人論預設,一般來說,身份的出現伴隨著自我與他者之間的相同與不同而存在(尤其是差異),例如主流團體與非主流團體、多數與少數。身份之所以存在,在於人對自我在社會中地位的認知有關,但在一般情況下,對身份的強調總對抗中,主要是不同團體間(尤其是少數與多數之間)對某一種身份的想像差異,例如是不是中國人、公民是否有同性婚姻的權利。這些差異體現於現實社會,就是現實中所存在著兩種或多種的「身份認同」的敘事想像,但這些敘事想像可能是彼此衝突的或毫無關係。
身份的排他性:不論是主流團體或非主流團體,他們對於身份認同的想像,常是不能兼容對方,甚至是彼此排斥。換言之,身份認同常是排他性的,例如說某些國家的統派與獨派,他們對公民身份的想像敘事總是不相互兼容、相互排斥。這點和我們後續要討論的問題息息相關,也就是如何構成一個「共同的」敘事。
社會福利的分配:社會福利的目的在於輔助人可以好好地生活,對於政治哲學家而言,如何分配,則來自於政治理論的人論預設身份。為了彌補現實的人與理想社會之間的差距,理論家會試圖通過對社會資源的分配方案,使得現實中的每一個人都能接近/成為理論所預設的「人」,並使得一個「共同的」敘事得以成立。
身份是行動的基礎:當代的政治理論或社會運動理論,無不強調「身份」的重要性,借由共同體的成員、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對自我身份的重新確認,可以進一步地堅定並增強自己的信念,使得理論或運動所構想的理想敘事得以付諸實現。在這個意義上,身份是一項激勵性理由。
身份體現能力:不同的政治理論的人論預設,分別設定著具有特定能力與特定特質的人,對政治理論來說,現實中的人愈是趨近這一預設,意味著理想社會越有可能實現。如果不是如此,那麼一個「共同的」敘事便無法實現。具體地說,在理論上,政治理論勾勒出了理想社會的身份認同目標,並由其人論預設指示出能力內容,而在現實上,這種能力內容也顯示出了人在不同向度上的無能,並提供了可以做為激勵性理由的身份認同(即,想要成為那一個理想社會的人)。
通過這5個方向的簡單鋪陳,我們可以意識到,能力是什麼的內容問題,取決於對人的身份想像,另一方面,身份即政治理論或不同群體對人的理想敘事,這些敘事共同地表達:如果我們想進入理想社會,那我們應該要努力的方向與特質。以上這5個方向可以概括為3點:(1)身份與「共同的」敘事的困難:不同團體對身份的理解衝突,不但表現了「共同的」敘事的困難。(2)理想社會的實踐方案顯示無能與有能:由於理想與現實的落差,社會福利的分配常倚靠著不同群體或政治理論對人的預設,不符合預設的人可以說是無能力者或能力不足者。(3)身份即能力:身份是行動的基礎,但在現實中,我們卻是被要求盡可能地接近理想社會的身份敘事所要求的能力與特質,在這個意義上,身份即能力,無能到有能,不符合到漸漸符合,在這個漸進的過程中,理想社會才有可能構成。
  綜觀來看,如何實踐理論所依賴的人論預設,或是如何使理論不需要依賴要求過高的人論預設,一直是哲學家們熱衷探討的問題。例如盧梭對多數人理性能力的不信賴而建構的感性方案,羅爾斯的批評者Nussbaum和Sen以能力問題的修正與補充所提供寬裕的門檻,都可以說是避免政治理論陳義過高,試圖減少理論與現實的摩擦,進而降低了政治理論對人的能力要求。

對公民身份的預設不同,也決定了政治理論所面對的現實問題之不同


(二)能力的扁平化
  如果我們進一步看待政治理論對能力的處理,我們似乎能注意到一種扁平化的問題。一方面,政治理論肯定能力的多樣性,但在它們的解決方案中,能力卻成為了種種衡量指標,另一方面,理論家們又試圖維持能力定義的開放空間,儘管他們可能認為某些能力在實踐理想社會上較為重要。換句話說,這呈現一種矛盾的狀態,開放且動態的能力,在理論家的解決方案,被簡化為某些限定且靜態的能力,能力被等同於某些衡量指標,例如聯合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所統計的各項指標。在這樣的背景,某些能力取向的哲學家都有著不同程度的等同觀點,不論他們的能力清單是有限的、有限但允許補充的、甚至是拒絕開清單的,都肯定這樣的等同關係。
  其次,面對批評者們,理論家對自身政治理論的人論預設修改,也不免引人爭議,有些理論家企圖通過降低門檻或取消某些預設等方式來回應批評者,這些方式也仍會引起批評者的質疑,例如是否影響理論家本身的理論發揮,門檻降低是否預示乾脆人人有獎、無須努力,政治理論對於理想社會的人論預設是不是只是一場白日夢?
  理論家們當然有很好的理由反駁這些批評,也就是將這些質疑轉為如何實踐理想社會的解決方案,探討如何使現實中的人符合他們進一步調整過後的人論預設。理論家們,一是通過理論的調整,一是通過社會福利方案的設計來降低對人的能力要求——「共同的」理想社會組成的門檻。在這個意義上,能力在形成共同體的能力基礎上被轉換為「能做某些事」,然後再進一步化約為輔助無能者或能力較低者的衡量指標,儘管,理論家們認為,人有什麼能力通常指涉著他們對於完成自我的美好生活所涉及的,一個更為多元且開放的能力。
  雖然理論家的做法有助於處理理論與現實的衝突,協助人得以用較低的門檻進入共同體,並形成理論所期望的理想社會的基礎,但卻倒是了我們在探討能力是什麼的時候,習慣將「能力」化約為「能做特定什麼事的能力」,諸如教育程度、健康程度。儘管我們認為這些衡量指標對一個人能否達成美好生活是重要的,但這卻並非充分條件,並且這也存在一個矛盾:能力是福利和衡量指標的依據來源,但能力卻不是這兩者的等同。
  的確,這些衡量標準有助於我們衡量一個人是否有能力,但問題是選擇什麼樣的衡量標準,卻是模糊不清的。為什麼某些衡量標準是相對重要的?也許我們需要回到「能力」的本質是什麼的問題。對於能力,哲學家們似乎沒有共識,雖然有些人試圖以「能做些什麼事」來回應這個問題,但這似乎使我們回到問題的原點。
  簡言之,我們需要去說明這些問題:(1)如何避免能力的扁平化問題?(2)在能力與身份的協調下,如何滿足政治理論的人論預設?

評判標準不是海底撈,過於嚴苛則無所適從,過於寬容則沒有意義

三、有能力的人


  關於能力是什麼的問題,利科並不將能力視為特定身份對人的要求,或僅僅是「可以完成些什麼事」的能力。對他而言,能力即說話,能力是關於人對於其行動設想的敘事能力,如同John Austin強調的「以言行事」,當人進行說話的活動時(不論是對於某項行動的計劃、身份認同),說話不止是向他人表達某種意見,更包含著說話主體對自身的期望與行動的宣示,以及說話主體與被表達的內容之間的責任。

(一)能力的兩種形式:能說、能做
  前述我們談到能力問題與身份息息相關,這對利科亦然,但不同前面提到的政治理論的觀點:身份產生能力的內容,對利科來說,恰好相反,能力產生身份。回到認同理論上,假如一個人沒有能力對他所做出的承諾負責,甚至是一個人沒有能力去說出他的許諾、想像,那麼我們何談實踐與行動,在身份認同中,一個最薄弱、最基礎的能力,恰恰不是實踐什麼的能力,而是一個人有沒有辦法肯定他自己所構想的敘事或說出的話,並對其負責。
  如何探究這個最薄弱的能力,人有什麼樣的能力可以產生身份?並且人有什麼責任去承擔他所做出的身份認同?這是利科在倫理學階段的認同問題中試圖去處理能力的問題,[1]他認為問題的解決之道在於「蘊含在承認中的自我反思意識」,也就是「自我性」(ipséité, ipseity)。
  那人能如何探尋「自我承認」的身份基礎?或人的能力是什麼?利科認為人的能力有兩種形式表現:
認知形式,通過認知活動上的明確性與自信,以「我能」(Je peux faire)的形式。
語言形式,通過考察法語「承認」的動詞形式,也就是能力範疇中斷定的認識方式,表達一種「我相信我能夠」的判斷,這個判斷是借由「我能」的形式引入。
通過語言的研究,我們可以注意到「我能」一系列特徵表現出「自我性」如何存在及其如何實踐,換句話說,在客體的經驗層面與主體的能力操作上,顯示出「自我」的反思特徵,即「自我指稱」,也就是我們要尋找的身份基礎與能力的所在。用大白話來說,就是當我在進行各種表達的時候,語言總是預設著有一個與這個行動有關的行為主體。
  關於(2)語言形式,考慮到主體與行為的關係。首先,考慮到的是語言形式——「能說」(pouvoir dire),這種語言形式所表現出來的,如同亞里士多德行動理論中的說話主體,在進行決定與期望的說話主體是被稱為他們之所以如此做的原因和原則。其次,在語言與行動的關係上,Ricoeur則借鑒Austin「以言行事」觀點,以言行事的含義,就是指「說話」這件事,不單單是對他人表達某種意涵,也意味著說話主體宣告他要去做的行動或希望他人去做的行動,例如當我說:「換燈泡!」這並不只是表達我的想法,而是我真的要自己去換燈泡,或是希望我身旁的某個人去換燈泡,並且我會試著盡可能地用各種方式去讓這個語句中被命令的行動主體去換燈泡,而這在身份認同的情況中,行動主體與說話主體更是同一個主體。換言之,借由考察語言的使用形式,說話主體、話語與行動三者之間的關係,尤為明顯,尤其命令句。因此,「說話」是一種帶有行動意涵的表達,「說」的能力賦予人類行動的根據,不論是承認的行動或其他行動,這在身份認同上也有同樣的作用,例如當我在說「我是一個真正的蘇格蘭人」時,這句話這並不只是表達一種想法,還包含了指涉一個行為主體(如作為說話主體的我),並且我真的會試圖去用某些行動來表達這個敘述使這個語句為真。簡言之,從語言的溝通功能來看,「自我」的特徵呈現於一個人對於自我的承諾,能力即說話的能力,蘊含著自我敘事、自我肯認。
  那麼說話的能力,如何表達行動主體的行動結構,利科以語用學的角度分析自我敘事的3個特徵:
「我肯定⋯⋯」的層次:區分述行語(performatifs)與訴願語(constatifs)的差異,述行語中包含了「我肯定⋯⋯」的層次。
反身性語言的自我指涉:語言的指涉功能,除了確認一個陳述所要表達內容(是什麼的問題),背後還有「誰說什麼」的問題,一個陳述背後的陳述者——說話主體可以通過反身性語言而被揭露,人稱代名詞、動詞形式,在在都使我們發現到那一個被自我指涉的說話主體,顯示自身的存在。在語言的使用中,即使我們省略主詞,但我們仍可以通過其他詞語得發現那個自我隱藏的說話主體,顯然,人是不可取代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利科的分析主要適用於法語等歐洲語言,中文並不存在這些用法。[2]
說話主體是有能力的人:在溝通行動中,話語在不同的說話主體之間形成了話語的基本結構。通過「語言」的中介,說話主體與有能力的人產生相互指涉的聯繫。
通過語言結構分析,語言對行動主體與行動的相互指涉,「能說」與「能做」(Je peux faire)之間的確存在結構關係。在這個意義上,利科的確建構一個最低限度上說話主體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但問題是這種能力觀如何運用在政治理論的人論基礎?

人生如戲,戲如人生

(二)「共同的」敘事
  借由語言結構的分析,認同與能力的確存在ㄧ種相互指涉的聯繫,但對政治理論所欲建構的里想社會而言,能力與身份不但要是確認的,還必須可以是具有可形成共同體/「共同的」敘事的可能,否則我們難以說明為什麼這樣的能力觀可以描述理想社會中的人。
  如前所述,說話的能力,除了彰顯身份與能力的關聯外,說話的能力同時個人倫理生活的表現,個人敘事,這也是關於理想社會的「共同的」敘事的基礎。[3]那麼說話主體,又如何可能與其他說話主體形成「共同的」敘事?利科同樣地以語言分析的方式,處理身份認同與倫理生活之間的關係,[4],他引入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故事情節」(muthos)和「再現」(mimèsis),來理解行動與「共同的」敘事。
  舉例來說,愛麗絲的心,就像尚未被編排完成的舞台劇,存在著各種零碎的故事情節,這些故事情節可以視為她內心中的各種意向、原因和偶然所共同組成的整體,呈現一種不和諧的動態關係,使得愛麗絲的人格同一性處於不穩定的狀態。為了脫離這種不穩定這狀態,愛麗絲試著尋求「詩意」(哲學用語的「想像力」),來完成他自身的敘事同一性。因此,愛麗絲會試圖在現實的行動與心中的各種故事情節之間取得一致,去重現她內心中的某些意向,以使行動符合內心中的故事情節,但她也可能捨棄某些故事情節,以使她與自身相符。
  在愛麗絲的心理小劇場中,人物的情節與行動的情節是等同的,同樣地,對於在認同與行動中,認同的角色和行動的情節也是等同的,這在當代敘事學對於情節、敘事與人之間的交互關係的研究,也有類似的觀點。在敘事過程中,人們會借由某種虛構的敘事來重構自我,並且宣稱自己是根據某個故事情節認出自己(se reconnaître)。因此,說話能力,除了在語言上表現了說話主體與行動主體的緊密關係,也在行動中也印證這緊密關係。這種關係,並不只是對行動者當下具有效果,也對個人的生活計劃有效。

敘事同一性與人格同一性的統一,是認同與行動的關鍵


  如果我們同意個人敘事與行動之間的關係,那該如何處理「共同的」敘事?利科認為答案是個人敘事的發生場所,[5]一個人對美好生活的意向是必須與他人共同生活在一個政治的機構之中,否則個人敘事便無法展開,在這個意義上,每個人都是彼此相互負責的主體,並且將自身的命運維繫在他人身上,即便是獨角戲,也有著它所要面對的觀眾。另一方面,利科雖然強調有能力的人與其認同對於「共同的」敘事有延伸可能,但他對於「共同的」敘事是忌憚的,他認為在現實中,「共同的」敘事總是受到某些有權力的人或政府控制,存在一種扭曲的現實,因此,他反而強調一種基督宗教式的看法,一種接受他人歷史記憶中的苦難。雖然利科對於「共同的」敘事並沒有對我們的問題有著更進一步處理,但他的能力觀,在避免扁平化的問題上,已提供了我們更好地描述「什麼是能力」的人論基礎,如前所述,能力是以言行事的說話能力,也同時是身份的基礎,並且個人在敘事建構的角度上,有著與他人共同生活在理想社會的必要(如果我們將正義的社會視為理想社會的必要條件之一)。
  回到一開始我們所追問的問題:(1)如何避免能力的扁平化問題?(2)在能力與身份的協調下,如何滿足政治理論的人論預設?第一個問題,我們可以這麼說,借由身份的追朔,能力並不是為了特定身份而指涉的衡量指標,能力是說話的能力,一種對於行動的肯定與負責,沒有人是沒有能力的人或能力不足的人,並且從個人認同的角度上,人是有與他人共同的必要。就此來看,這樣的能力保持了能力的開放,而不是使能力成為一種資格門檻,也不會使理論家為了減少理論的摩擦而將能力門檻大幅較低,更不會讓人有一種理論向現實低頭的感覺。
  第二個問題,我們可以分為兩個小問題:(2.1)說話的能力就是做出「共同的」敘事的能力嗎?(2.2)如何使用利科的能力觀,並且不導致他所不樂見的問題?關於問題(2.1),自我當然是擁有與他者溝通的能力,但不如同某些政治理論所設想的高要求,利科強調的是一種說話能力,人與他者溝通、相互負責,借以實踐自我認同,這種基礎能力並非一種高標準或高要求的,不同於合情合理的公民與理性人,誠如Stiver對利科的自我概念的精准把握:自我的概念並不依靠啓蒙的自律概念,而是懂得說話能力對自我與他者的負責,它要求人們去檢視自我的角色,正式自我對於那些慎思決斷(deliberation)的責任。[6]換句話說,利科的說話能力不是一種理性的要求(因為有些人可能做不到),而是個人應當擔負起他對自己與他人所做出的各種行動之道德責任,因此,人不僅是有著與他人溝通的能力,也有著與他人作出「共同的」敘事的能力,基於人這一主體本身的可能性。
  關於問題(2.2),我們必須承認,我們很難從利科的能力論述中,獲得更進一步的論述。筆者認為,也許我們可以借鑒John Finnis的共同善(common good)概念來進一步銜接,限於篇幅簡述,簡述如下:在共同體的溝通上,在一般意義上,共同善作為一項輔助原則,較好地描述了個人的生活計劃與共同體之間的關係,並且Finnis對福利政策舉出的三項衡量標準,[7]與利科所強調的責任有著相近的理解。而在「共同的」敘事與制度性概念的關聯上,Finnis對共同善與法律義務之間的語言分析轉換,我們可以發現到一種「共同的」敘事如何可能作用於制度性概念,而不是依靠某些有權力的人與政府的偶然善意



注釋

1. 利科能力論述的主要論點見《肯認的歷程》中〈有能力的人之現象學〉一文。Paul Ricoeur, Parcours de la Reconnaissance, 2004, pp.137-163.(英譯本:The Course of Recognition, 2005, pp.89-109)

2. 外文中,反身代名詞的使用相當常見,但中文並沒有這種用法,因此,在翻譯某些外文上,中文常會以「自我-⋯⋯」來翻譯某些詞彙,但這並不靈活,甚至有些彆扭,因為中文在「你」、「我」、「他」後綴上「自己」,通常是強調的意思,並且有長語句限制,與外文的用法不相類。

3. 在處理共同體建構中的某些階段上,有些哲學家主張在無知之幕中,對美好生活採取一種較空洞的想像,不將自己的人生觀(個人敘事)考慮進去,筆者則較同意德沃金的觀點,持不同的立場。

4. Paul Ricoeur, Parcours de la Reconnaissance, 2004, pp.150-152.(英譯本:pp.99-102)

5. Ibid., pp.153-158. (英譯本:pp.103-106.)

6. Stiver, Dan R. "A word about… Reframing soul competency in terms of the 「capable self」 in Nussbaum, Sen, and Ricoeur" Review & Expositor 114.2 (2017): 151.

7.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pp.173-175.

參考文獻

1. Ricoeur, Paul., Parcours de la Reconnaissance. Paris, Stock: Trois études, 2004.

2. ……., The Course of Recognition. Translated by David Pellauer.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3. Finnis, John., Natural Laws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4. Stiver, Dan R., “A Word about… Reframing Soul Competency in Terms of the “Capable Self” in Nussbaum, Sen, and Ricoeur” Review & Expositor, 114.2(2017): 14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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