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1 公民不服從與法律——阿倫特的視角|城與邦




作者|譚銳捷
簡介|英國約克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興趣|政治思想史與政治理論



前言


  在「城與邦」的「五月專題」活動中,駱思航的「公民抗命:羅爾斯和他的反對者」梳理了羅爾斯的經典公民不服從理論。他同時也提到了,羅爾斯支持者和反對者的一大衝突點即是法律理念的地位。前者強調法律的重要性,認為法律在規範層面的穩定地位是不能被撼動的,後者則援引阿倫特的觀點,認為不應過分誇大法律的重要性,畢竟真正重大的政治變化均是由「法外行為」(extralegal action)引起的。

  本文嘗試重構阿倫特在「公民不服從」一文中一些論點,為讀者思考公民不服從與法律複雜關係提供一種新的視角。「公民不服從」是阿倫特在一九七零年春天,由紐約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法律死了嗎」上報告的一篇論文,隨後發表在年底的「紐約客」,次年的會議論文集,並最終於一九七二年收錄於阿倫特的論文集《共和的危機》。除了阿倫特,這次會議還邀請了數位不同領域的著名學者,而其中法學的代表人物既是頭一年(一九六九年)剛剛接替哈特獲得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席教授的德沃金(Kirkus Review, 1971)。


以阿倫特為主角的影片

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駱思航總結出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有三個必要要素:公共、非暴力和良知。阿倫特贊同前兩點,但是對於公民不服從是否應該基於良知她有著一種十分激進的,基於自己政治思想的解讀。

  公民不服從中的良知是被絕大多數政治哲學家和法哲學家認同的要素。在一九七零年的會議中,與會的法哲學家們無論對公民不服從贊同與否,均一致同意良知在這一理念中的重要地位,並追溯到公民不服從理念在思想史中的兩大源頭,蘇格拉底和梭羅。阿倫特對此不以為然。認為對良知要素的追求讓我們對公民不服從理念的理解誤入歧途。她嘲笑道:「我們目前的討論被法學家們統治也許是不幸的。」(1972, p. 99)

  為什麼基於良知無法真正理解公民不服從?阿倫特認為,良知要素使得我們為公民不服從的理念添加了一項重要的特徵,是否自願接受法律的懲罰。這種理解預設著公民不服從者清楚自己「知法」但仍然願意為公益「犯法」的態度。這一點也被羅爾斯明確指出了(1971, p. 383)。阿倫特把良知的概念追溯到了古希臘,一種存在(being)與自我(self)的對話,一種完全被動(negative)的形式,因為良知強調的是不做什麼,而不是創造什麼。如果沒有這種創造性的特質,那麼良知在阿倫特的政治思想中必然不是政治的。

  對個人良知特徵的否認,使得阿倫特的公民不服從概念帶有一種濃厚的群體性質(這也是阿倫特否認蘇格拉底或梭羅為公民不服從者的原因)。阿倫特認為,公民不服從的主體是「群體中的成員」,「永遠不可能是單獨個人」。公民不服從者是「被共同意見(common opinion)而不是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聯繫在一起的,有組織的少數(organised minorities)」(1972, p. 65; p. 66)。阿倫特借用了卡爾霍恩的概念,把公民不服從者描述為「多數同伴」(concurrent majorities)。他們對共同體的重要意義不在於他們的人數,而在於他們意見的質量,因為他們代表了一個少數群體對於共同體整體的一些獨特看法。公民不服從者的特點決定了不服從的形式通常是間接的(indirect disobedience)。因為違法的目的,不是反對被違背的那項法律,而是反對不正義的管理或者政府政策。



阿倫特傳記片

公民不服從與法律的相互依賴


  駱思航的文章曾經提到,羅爾斯的激進主義反對者援引阿倫特的理論批評羅爾斯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地位。然而,對於阿倫特來說,法律的權威不是僅僅通過公民不服從這種法外行動就能削減的。法律是神聖的,但不是唯一神聖的,公民不服從和法律有著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

  在阿倫特的政治本體論中,人進行政治行動的創造力來源於人的新生性(natality),但隨之而來的變化需要被穩定下來,而人類最重要的穩定要素之一即是法律系統。也就是說,雖然只有法外行動能帶來變化,但是沒有法律作為穩定要素,新的變化是不能真正成為這個世界的一部分的。這也是公民不服從並不是革命的原因,因為它仍然尊重法律的地位,這對把公民不服從的成果轉化為世界的穩定一部分必不可少。同樣的,如果沒有法外行動帶來的變化,法律只能是死板的條文,不能反映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法律與作為法外行動的公民不服從處於一種互相需要的狀態。

  此外,阿倫特認為,作為法外行動的公民不服從,是合法化公民守法義務的必要條件。她批判了盧梭和康德的契約論,認為其基礎是虛假同意(fictional consent)。能夠產生公民義務的同意必須是真實的。在現實中,哪怕原初的社會契約真正產生於人們的同意,這種同意在後代中的真實性也在慢慢減弱。為了保證同意的真實性,阿倫特引入了「心照不宣的同意」(tacit consent)的概念。而這個概念與虛假同意的區別,即在於表示異議的權利(the right to dissent)。阿倫特直接指出,這種心照不宣的同意並不等於同意現有的具體法律,這就使公民不服從成為了公民服從法律義務的必要條件,從而否認了二者之間的衝突。



阿倫特期刊The HA Journal

結論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阿倫特在理論上證明瞭公民不服從與法律是不衝突的。但同時她的描述中也暗示了二者之間緊張的張力。與阿倫特相比,羅爾斯為公民不服從羅列的各種限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明,在羅爾斯的模型中,公民不服從的性質是工具性的,是為了彌補正義社會運行不足而打的一個補丁。而在阿倫特的理論中,公民不服從作為一種典型的法外政治行動,與法律的關係是平等的。

  毫無疑問,阿倫特提供了一種理解公民不服從的全新視角。但是從實踐的角度來說,她並沒有提出比羅爾斯更好的政治安排。她自己也承認,基於法律原因把公民不服從納入法律體系中是非常困難的。唯一的辦法,就是在法外打造一處「憲政壁龕」(constitutional niche)。但這個憲政壁龕的理論位置,尤其是與現有法律體系的關係究竟如何,阿倫特也是語焉不詳。在文章最後,她甚至求助於緊急狀態作為一種臨時解決辦法,而對問題本身避而不談。

  總之,阿倫特為我們思考法律與公民不服從的關係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但是並沒有做出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或許,對於阿倫特來說,最有效的辦法,即是用最典型的阿倫特方法,走到同伴中去,回到行動中去,盡最大的努力做出判斷,而不是坐在書齋中,與自己的心靈對話。


參考文獻

  1. Arendt, H. (1972). Crises of the republic: Lying in politics, civil disobedience on violence, thoughts on politics, and revolution (Vol. 219).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 Eugene, V and Ed, Rostow (1971). Is law dead [Online]. Available at https://www.kirkusreviews.com/book-reviews/eugene-v-ed-rostow/is-law-dead/ [Accessed 3 May 2017]. 
  3.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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