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5 Lily L. Tsai:什麼是「建設性不服從」?|城與邦




編譯者簡介

趙胥邑
劍橋大學東亞研究系碩士
研究興趣:國家社會關係、移民研究、社會人類學


編譯者志:本文編譯自麻省理工學院政治系副教授Lily L.Tsai的文章Constructive Noncompliance in Rural China 。該文曾發表於美國政治學頂級期刊Comparative Politics 。



本文為邀稿文章,《城與邦》誠摯歡迎各位大神供稿!



引言

已有的公民政治參與理論通常認為大範圍的政治不服從行為會威脅政權的合法性與穩定性。但這篇論文提出「建設性不服從」概念,認為公民會通過建設性不服從行為來向當局提供建設性的批評意見並反映本地實際情況,以幫助政府制定更符合民情的政策或對已有政策進行合理的調整。作者在中國農村進行的實證調查發現,建設性不服從不僅不是由於公民試圖挑戰政權合法性,反而是公民表達廣義上的政治支持並積極參與政策過程的一種表現;這種行為非但不會威脅政權穩定,反而可能加深公民對政權的基本認同。


麻省理工學院政治科學系副教授Lily L.Tsai。


研究意義

任何政府在製定決策時都期望公民服從相應的政策和規定。既有的政治理論已經證明,大範圍的公民不服從會降低政權的合法性,並威脅國家的穩定;同時,高度的公民不服從也會提升政策執行時的成本,對政府造成較大壓力。然而,是否所有的公民不服從行為對政府來說都是壞事呢?事實上,公民有時會通過建設性的不服從行為來表達自身對政策的意見,並期望這種行為能向政府提供有效信息,反應出當地的實際情況,並幫助政府據此制定出更好的政策。這種行為在北美、歐洲等民主國家以及拉美地區均有存在。作者認為,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實際可以作為一種理解政權合法性和國家能力的指標,並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國家-社會關係。

  本文將在以下兩個方面對有關政治行為和國家-社會關係的研究做出貢獻:首先,改進現有衡量公民不服從和不滿意程度的方式;其次,為在轉型國家中建立關於不同公民參與形式的因果假設奠定基礎。總而言之,「建設性不服從」這一概念有助於我們理解公民個人表達政治意見的不同方式,尤其理解那些相對缺乏政治資源的公民的政治表達方式。同時,「建設性不服從」也使得我們更好地理解轉型國家如何能在巨大的社會政治變化中維持既有體系的穩定。


政治參與的不同形式:概念化「建設性不服從」

為了更好地理解「建設性不服從行為」,首先要理解它與其他形式的政治參與與反抗之間的關係。首先,從公民行為是否違反了政府所倡導的政治秩序出發,可以把政治參與劃分為常規參與(如投票、出席鄉鎮集會等)與反抗兩類。

  其次,反抗行為又分為隱性反抗與公開反抗兩種形式。隱性反抗即斯科特所稱的「反抗的日常形式」 [1],參與者往往是彼此心照不宣的,且盡量避免為自己的行為招來外界注意,他們通過偷懶、裝糊塗、開小差、假裝順從、裝傻賣呆等不易為人察覺的方式來為自身謀得實際的好處,但並不期望這些行為得到正式製度的認可。與之對應的顯性反抗或公開反抗,則是以公開的方式表達自己對既有政策的不滿,同時期望這種不滿帶來正式製度的改變。

  進一步地,公開反抗又可以分為針對整個政權的反抗(例如,反對既有體制中的權力獲得方式)或針對政權的某個部分的反抗(例如,反對當局使用權力的某些方式,反對地方政府未能恰當地執行中央政策,或反對某項政策所招致的糟糕後果,等等)。作者將前者稱為「政權挑戰型反抗」,而將後者稱為「政權支持型反抗」。「政權挑戰型反抗」可以是暴力的,例如公開的衝突乃至叛亂;也可以是非暴力的,例如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行動。而在「政權支持型反抗」中,公民並不試圖挑戰既有的權力獲得方式,同時毫不懷疑地表達自身對政權的忠誠和支持,但對於政權中某些不恰當的權力運用方式表達出不滿。



從理論到實踐,我們對西方「公民不服從」理論的認識也需要更加細膩。

  最後,「政權支持型反抗」又可分為兩種不同形式:「合法反抗」和「建設性不服從」。在「合法反抗」中,公民訴諸既有的法律條文和政策規定來反對那些他們認為不忠實和違法的政治精英。「合法反抗」者的目標是尋求更高層的政府支持,將由法律渠道表達的政治訴求和集體行動相結合,以說服較高層級的政府機構來保證較低層級的政府機構恰當地執行法律和政策。而「建設性不服從」則是通過某些違法法律的行為來尋求既有政策的改變,促使當局製定更好的政策。「建設性不服從」者通常視自身為守法良民,只是偶爾通過一些有原則、有目標而非機會主義的違法手段來幫助政府達到提升公共福利的最終目的。「建設性不服從」者同時認為,政策制定者通常有良好的初衷,他們制定出不適宜的政策只是因為要完全了解基層情況十分困難,因此,他們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實際是一種決策者與公民之間的政策互動,公民通過這種行為來使決策者更好地了解民情。在「建設性不服從」者眼中,他們能夠通過自身力量有效地影響宏觀政治環境,而非束手無策。雖然他們內心清楚個體的力量是有限的,他們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只有當獲得足夠多的公民支持者時才能影響政策制定,但他們願意公開地表達自身改變政策的意願,並期待獲得支持。


「建設性不服從」的行為規範與政治後果

在沒有成功先例的情況下,公民通常不會輕易採取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因為這可能招致法律懲罰,且難以對政策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公民對那些不恰當政策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通常不是孤立的,而是通常符合特定的政治與社會規範,來使這種行為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都會帶來政策的變化,但是,符合這些政治與社會規範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在社會中甚至是在政治中可被接受的。採取這種行為的公民期望能夠得到來自政府的積極回應,並認為這種行為不應招致懲罰。

  那麼政府究竟會對建設性不服從行為作何反應呢?當政治環境正在經歷快速變遷,當局發現了解底層的確切情況十分困難時,他們就會更加傾向於鼓勵或容忍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因此,這種行為更多地出現在改革中的後共產主義國家、需要治理邊遠殖民地的帝國、正在鞏固國家力量的新興民主國家、或是內部激烈衝突後正在重新建設的國家。在這些國家中,很多政策和規定本身就是模糊的,正式製度不穩固,政策試驗也很常見。模糊的規定使得公民能夠利用建設性不服從行為來對政策作出反饋;而如果政策本身就是一項試驗,公民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就為檢驗該項政策是否成功提供了有效信息。同時,公民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意在提供政策反饋而非破壞當局權威,政府可以以此為理由合法合理地免除對他們的懲罰。

  以中國的情形為例,中國的政策制定過程一直都包含如下預期:政策初出時往往會遇到一定程度的建設性不服從行為,而這是這種行為成為了政策試驗和試錯的關鍵環節(例如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立)。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中國共產黨就建立了試驗性政策可以根據人民反饋進行修改的政策機制。當公民沒有其他更好的政策輸入渠道時,建設性不服從行為在決策過程中扮演著尤其重要的角色。


有學者就將中國改革開放的路徑推進模式概括為,「問題推動型」。


驗證: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

作者在中國農村進行的質性研究重要採取的是深度訪談的方法。作者選取了三個村莊,分別位於陝西省、福建省和北京郊外,三個村莊在地形、歷史遺產和經濟發展方面均各自不同。在這三個村莊中,作者隨機抽取了三十戶家庭進行深度訪談,了解村民對於政策的看法和生活中應對他們認為不合理的政策的方式。在這些訪談中作者發現,只有那些對政策過程抱有積極態度,認為政府需要並且樂意聽取人民意見的村民,才有可能採取建設性不服從行為來謀求政策的優化;同時,這類村民認為自己違反政府規定是處於好心且有理有據的,他們鄙視那些利用政策漏洞為自己謀取好處的機會主義者,尤其是那些理由和地方官員的私人關係來牟利的人。

  為了印證和補充質性研究中的發現,作者在2008年進行了全國性的問卷調查,這項調查抽取了全國五個省份中一百個村莊里的兩千戶農村家庭,調查結果符合質性研究發現中的預期。問卷結果表明,那些相信決策者給與村民機會來表達他們的觀點,考慮村民意見並且讓村民參與鄉村事務的人,相對來說,更願意在認為政策有誤時選擇不服從。同時,這類村民在總體上都傾向於服從國家,且認為政府代表了人民的利益。


結論

從中國農村獲得的數據已經說明,對於那些人們認為製定失當的政策,採取不服從行為被優先視作一種於決策者交流的方式,同時,採取這種做法的人相信決策者會對他們進行回應。不過,是什麼導致他們相信政府當局會歡迎他們對政策過程作出貢獻呢?許多學者的研究發現,中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會通過修改相關政策和決定來回應基層的不服從行為。以改革初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例,當時的農民在地方官員的支持或縱容下積極採取了這一制度。地方政府和基層群眾並不僅僅是坐等中央政策出台,他們時常積極地參與到了決策之中。此外,中國政府的一些正式製度本身也創造出了一定的「灰色地帶」用於起草新的政策和規定。其結果是,對於臨時法律法規的違反並不總是會招致懲罰。事實上,這些規則在明顯地「邀請」公民在執行中調整政策。


譯者註

  1. 關於“反抗的日常形式”,詳見耶魯大學政治學與人類學教授詹姆斯·斯科特關於東南亞農民的研究專著《弱者的武器》,譯林出版社2011年版。


參考文獻

  1. Lily L.Tsai, 'Constructive Noncompliance in Rural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47(3) (2015), pp.253-279
  2. [美]詹姆斯. C. 斯科特著,《弱者的武器》[M],鄭廣懷,張敏,何江穗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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