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29 政治正確「殺死」言論自由:真實憂慮還是話術陷阱? (上)|城與邦




作者|孫金昱
簡介|倫敦大學學院政治理論博士獲選人
興趣|政治義務,女性主義
編輯|黃麒瑄



編者志


  本文為作者原創,原收錄於《思想》第35期“反思進步價值”。本次推送,分(上)(下)兩篇,(下)將於近期推送。




前言


  言論自由對普通中國大眾而言並非一個陌生概念。在公共討論中,相比於其他自由主義基本價值,言論自由獲得認可的程度似乎更高一籌。大眾或多或少都訴諸言論自由,為自己發聲的資格辯護,認為表達自由應是一種普遍狀態,受到限制的言論則是特例,並且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大眾對苛刻的審查制度、刪貼封號的普遍反感,都與這種直覺相關聯。

  在中國大陸,這種認同雖然缺乏制度上充分的法律和政治保障,卻凝聚了另一股頗為強勢的力量,即反“政治正確”。這一風潮大致始於歐洲難民危機。當德國等歐洲國家向敘利亞戰爭中的難民敞開邊境、伸出援手之時,中文互聯網上出現大量聲音批評歐洲國家的做法是白人左派的“聖母病”,意為一味追求道德高地而不顧實際情況和援助對象的特質,最終將自食惡果。網路上大量湧現針對穆斯林群體的仇恨言論,事實與謠言夾雜在一起,將難民危機中的一系列問題和歐洲發生的若干恐怖襲擊,均歸因於伊斯蘭教的“本質問題”,並且牽連甚廣。中國大陸女演員姚晨因擔任聯合國難民署中國親善大使而被網友指責攻擊,責難其在聯合國的履職是鼓吹中國接受難民。而姚晨在對此發出澄清之後,再未繼續更新其微博。

  “反難民”和“反穆斯林”言論自然也遇到了他們的反對者。但是不同立場的論辯很快陷入了政治正確是否侵害言論自由的泥潭。與此同時,川普參選美國總統,這位口無遮攔的候選人——當今的美國總統──以他對美國少數族裔、穆斯林群體以及女性帶有冒犯、廣受爭議的言論,直接開啟了一場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的對抗。川普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認為,一直以來,美國在女權問題、種族問題、宗教問題等方面形成的政治正確,以平等之名,要求人們遵循特定的表達方式,讓人們不敢放心大膽地吐露心聲、揭露真相,結果言論自由被嚴重地侵害了。

  這種抱怨亦不是單單為美國操心,對政治正確的質疑與反感迅速進入中國眾多公共議題的討論中,在截然不同的語境之中,對政治正確的理解和種種反對理由竟幾乎完全複製了西方的理念與內容。浙江大學教授馮鋼在微博發言中抱怨女生讀研難以繼續堅持學術道路,讀研多是混文憑。馮教授因為這番言論受到眾多批評,並有連署要求他為此道歉。在廣泛的批評聲浪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蕭瀚以短文〈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評論“馮鋼”事件。蕭瀚強調言論自由不僅僅保護正確的言論,對於錯誤的、冒犯性的言論也一視同仁。歐美的政治正確把西方文明引向墳墓,中國要學習的應是更自由時代的歐美。批評馮鋼、要求馮鋼道歉是一種政治正確、一種應當警惕的霸權。在這則評論中,“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被蕭瀚放置於彼此敵對的位置。

  這種對歐美政治正確憂慮的嫁接,當然也受到了批評,被認為完全錯誤理解了中國現狀和語境:真正的問題並不是政治正確過度,而是政治正確嚴重不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週濂在一次訪談中談到,“我一方面批判過度的政治正確,因為它讓自由左派忽視甚至無視美國社會乃至整個世界所面臨的危機。但是另一方面,我始終認為必須肯定並且堅守政治正確,否則會導致更大的危機和困境。我們萬萬不可錯把杭州當汴州,因為在中國的語境中,我們還遠沒有建立起具有底線意義的政治正確觀”。[1] 但是,這種觀點也同樣肯定了政治正確和言論自由的對立關係,只是強調在不同情況之下,兩種價值之間的取捨並不總是偏向言論自由。不過二者的關係必然如此緊張嗎?二者的取捨僅僅依存於語境嗎?政治正確被量化為“不足”或“過度”是有意義的嗎?

  與反政治正確觀點和為政治正確辯護觀點不同,我嘗試從釐清言論價值的意義和圍繞言論自由概念的普遍誤解入手,梳理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我所要回答的問題,不是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哪個更有價值,也不是政治正確和言論自由應當如何取捨。我反對預設公共討論中平權問題都涉及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的對立。多數情況下,尤其在當下中國,涉及平權問題的辯論不存在“政治正確”,而僅僅是不同立場的人在使用各自的言論自由。



中文語境裡,政治正確的用法有時意同“叫人閉嘴”,阻卻了公共思考與公共辯論



為何需要言論自由:接近真理與實現自主


  言論自由的價值在哪裡?哲學家密爾給出一個純粹基於功利原則的論證。以功利原則為基礎的論證圍繞允自由表達帶來的好處與傷害展開。這個好處就是真理(truth)。這並不是說在某一個時間點,言論自由一定能讓我們得到真理性的認知。密爾認為,人類會犯錯,我們能做到的是盡可能去保證我們所認為的真理是真理,增加判斷的確定性。這種保證無法通過禁止其他言論來挑戰、攻擊我們所認為的真理來實現;恰恰相反,徹底放開討論,讓既有的信念得到充分的反思、質疑和反駁,才能增加我們發現真理性知識的把握。在一個自由的環境中,我們才能說,我們已經了解、考慮到了種種反對意見,但是這些反對意見都不足以駁倒我們現在持有的觀點,所以目前看來,我們所持有的這個觀點是更可靠的。更重要的一點是,只有在各種不同觀點的交鋒之中,我們才能得到對真理透徹的理解,不僅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知識成為一種教條的偏見。

  以上辯護主要是從言論的接受者一方出發。而從說者的角度出發,言論自由涉及人的尊嚴。與密爾不同,這是基於人之為人的自主性為言論自由進行辯護。言論表達是一個人思想的自然延伸,是個體自主性的體現。一個人怎樣去思考、判斷、辨析等等,是對自己的身體和頭腦最基本的控制權利,如果喪失了這種控制,我們很難認為一個人是他自己,我們不能認為他具有主體性,而如果林林總總的想法被牢牢禁錮在一個人的頭腦中不能交流不能表達,流露一個人真誠的想法就要被懲罰,那麼他的主體性其實也名存實亡。作為自己的主人,人有權利為自己做出判斷,哪怕這個判斷不夠完美、包含錯誤。要實現自己做判斷,就不能存在一個權威事前代替她篩選出資訊來源,更不能代替她直接判斷哪些是對、哪些是錯,哪些絕對不能接受、哪些必須接受。同樣,她的觀點也需要被表達出來,獲得說服別人或者被其他人修正的機會。

只有在各種不同觀點的交鋒之中,我們才能得到對真理透徹的理解



言論自由的兩種誤解:“言論即應自由”與“事實才自由”


  對言論自由的誤解包括了將這種自由理解得過寬和過窄兩種情況。

  過寬,是指人們常常誤解,擁有言論自由意味著自己的言論不受到任何阻礙地傳播,自己可以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凡是言論,都應當享有自由,簡而言之,就是“言論即應自由”。在這種誤解之中,阻礙不僅僅包括法律的限制,甚至也包括不同意見者的批評。

  但是實際上,雖然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現代文明世界不言自明的原則(無論來自國家層面的言論審查是否存在),但是對言論的限制五花八門。欺騙、誹謗這類行為被法律和道德同時禁止,不同的組織機構對自己成員的言論也有不少內部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通常被認為是正當的。日常生活中,言論也被社交禮儀和慣例規範。這些事例說明,我們的直覺並不總傾向將言論自由等同於言語不受任何限制。言論自由問題的核心之一在於如何劃出合理的邊界。言論的邊界要排除那些不應當被法律保護的言論,同時要提供排除它們的充分理由。

  言論自由為每個個體平等享有,不同觀點之間的衝突和交鋒不可避免。而個體與個體之間的意見衝突,不構成對任何一方言論自由的侵犯,因為雙方仍然享有同等機會讓自己的聲音在公共空間內得到傳播。以言論自由為名,拒絕接受對自己觀點的批評和反對,恰恰背離了言論自由背後的寬容精神。

  不過,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無限的自由,言論在一定條件下應當受到限制的想法也會催生出對言論自由過於狹窄的理解。既然言論需要限制,那麼首先就應當限制那些“不好”的言論。何為“不好”呢?有些人認為這包括不道德的言論,因為違背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言論會敗壞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有些人認為包括低俗的言論,因為無聊、低品質的文化產品會拉低整個社會的審美;有些人認為,不符合事實的言論也是不好的言論,因為它們會誤導大眾;有些人認為,“不愛國”的言論也在這一範疇之中,因為它們能夠破壞國家團結和社會穩定…… 。這裡,每一個對“不好”的判斷標準都連接著一個重要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但是,如果我們真的以這樣的標準來決定言論的界限,那麼言論自由就成為了一個空洞無效的概念。這種自由只允許“好”言論被表達,那麼事實上它就成為了自由的反面——限制。這就好比說,人們不能濫用投票自由,他們只能選擇“好”候選人,這在事實上限制了投票自由。

  如果這兩種極端都不能取,那麼言論的邊界又該如何確定呢?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景文認為,言論邊界是各個國家根據各自的歷史、文化、社會情況權衡出的結果,是一個“度”的問題。比如,如果一種文化傳統更偏重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那麼焚燒國旗的行為將不會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反之這種行為則是一種被認可的表達。[2]這種劃定言論界限的方法實則是一種政治的方法,它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在現實中也發揮作用,比如德國明確禁止否認大屠殺。但是,這恐怕是另一種較為流行的誤解。首先,劃定言論邊界從而為言論自由提供堅實的保護的,必須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規範性方法。在本質上,言論的邊界不能依賴於特定的歷史情景、一時的社會思想狀態和所謂的政治智慧,否則對言論的限制就仍然會充滿隨意性。朱景文教授的觀點雖然以文化傳統解釋了不同國家法律關於焚燒國旗問題的不同,但是卻無法解釋同一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法律判例轉變,也不能解釋推動法官判決背後的哲學和法理辯論。在美國涉及焚燒國旗的司法案例中,控辯雙方的依據都從來不涉及文化因素。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或多個普遍原則來劃定言論邊界,而非意涵模糊且充滿偶然性和特殊性的社會情境。第二,這種政治權衡的本質依然是以言論的內容來劃定言論邊界,是依靠言論內容與傳統、文化、社會思想等是否符合、多大程度上符合來決定某類言論是否有表達的自由。這在本質上,依然是一種審查。


人們常常誤解,擁有言論自由意味著自己的言論不受到任何阻礙地傳播,自己可以想說什麼就說什麼。



為言論劃界:傷害原則、即時危險、說服原則


  圍繞言論的邊界問題,不同的政治學者給出了不同的原則。


  • 傷害原則

  在《論自由》中,密爾提出了對自由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的普遍原則,即傷害原則,言論邊界的問題也由這一原則來處理。所謂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是指對他人自由進行干涉的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對他人的傷害,哪怕是為了行為人自身的利益和好處,也不能對他進行干涉。對於言論而言,無論內容傷風敗俗還是挑戰主流價值,只要沒有造成傷害,那麼都應當被自由地表達和聆聽。

  那麼,何種言論會造成傷害,或者說,言論在什麼條件下會造成傷害呢?事實上,《論自由》當中關於這方面的論述很少。密爾所處的時代並不是一個言論自由被廣泛認可的時代,這是密爾與今天政治哲學家極大的不同。密爾所面臨的挑戰,並不是在捍衛言論自由的基礎上處理一些富有爭議、難以定奪的案例,而是為最廣泛的言論自由提供辯護。所以我們發現,在密爾的言論自由理論中,言論帶來傷害、言論受到限制只是一些特例。這些特例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情況會導致言論帶來的傷害足以讓言論受到限制?密爾留下的卻是有待後人補充的空白。

  密爾明確排除的一類應當享有自由的言論是具有即時效果的煽動性言論。當某種情境下,言論的表達構成了對有害行為的鼓動,言論就喪失了豁免權。通過報刊傳播“糧商使窮人挨餓”的觀點是一種言論自由,但是同樣的觀點,如果在一群激憤地聚集在糧商門前的民眾面前口頭表達,則可以被正當地懲罰。因為後者所出的情境下,圍堵糧商大門的民眾缺乏足夠的時間思考這樣的觀點,他們的激情可以被瞬間引燃,從而造成哄搶、騷亂等傷害。傷害與言論之間的聯繫是明顯、直接的。

  雖然密爾沒有花費很大力氣來形成一套完整的為言論劃定界限的規則,但是我們依然可以發現,密爾希望最大可能地對觀點進行保護。無論是對言論的事前限制和事後懲罰,應當被考慮的是傷害產生的機制,而不是言論的內容。而這一點在後來的言論邊界問題的討論中,一直被延續保存了下來。




  • 即時危險

  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將美國憲法中涉及言論自由保護的第一修正案不適用的條件描述為“清晰而即時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這或可看成對傷害原則應用於言論問題的精確總結。那些在特定的情境下,能夠直接迅速地引起明確傷害的言論,才應該受到限制。而那些相似內容的言論,如果出現在其他語境下,不足以立刻帶來傷害,則依然受到憲法的保護。

  湯瑪斯·斯坎倫也對傷害原則應用於言論問題做出了補充說明。雖然一些傷害由表達行為所引發,但是在兩種情況下,這種傷害不能作為法律限制言論的理由。一是,受害者通過某些表達行為產生了錯誤的想法從而受害;二是,施害者在表達行為的影響下,相信傷害行為應該或值得去做,從而行動並造成傷害。這兩種雖造成傷害但不構成充分的理由來限製表達行為的情況,有一個很明顯的共同點,就是傷害最終都是通過聽者(表達行為的接收者)的判斷理解來實現的,這其實是對“清晰而即刻的危險”的一種反向說明。經過了聽者的判斷選擇,傷害雖然處於因果鏈條之中,卻破壞了“清晰”“即刻”兩個條件。這就好比在一次銀行搶劫案中,一個為劫匪提供了作案工具、銀行的安保資訊等協助的人會被視為從犯,而一個向劫匪宣揚銀行剝削普通人財富,普通人應當奪回這些財富的激進作家卻不必被懲罰,因為激進作家的觀點要通過劫匪的判斷才能造成傷害。




  • 說服原則

  不同於對傷害進行具體的解釋和應用,丹尼·所西亞(Danny Soccia)指出,自由主義者在劃定言論界限時其實遵循了兩個原則。除了傷害原則之外,還包括說服原則。根據說服原則,由言論的說服效果所產生的傷害不足以正當化對言論的限制。這是因為,從言論自由保障和發展個體的自主性的角度來說,言論在受者身上產生的說服效果,正是該個體發揮自主性的體現。如果忽視了言論系通過說服效果最終引起了傷害,而直接限制言論的表達,這是不承認、不尊重個體能夠自行對各種觀點和資訊進行獨立理性的判斷,認為他們都會輕易接受這些言論,進而必須有一個家長式的角色(通​​常是國家)來監護他們,為他們提供純淨安全的資訊環境。說服原則強調,應當為傷害負責的,應該是對於表達者的觀點作出了自主判斷和選擇的人,而不是表達觀點的人。因此,說服原則也進一步解釋了為何傷害原則只能應用於存在“清晰而即刻的危險”的案例中。因為,只有當所處情境沒有進行充理性判斷的充足時間和充分條件時,傷害才會和言論建立起緊密直接的關聯。

  有趣的是,所西亞以說服原則論證了自由主義者也可以支持對暴力色情片的禁令。一直以來,是否應當禁止暴力色情片也是言論問題的爭議熱點之一。相當一部分女性主義者認為,暴力色情片的內容包含大量對女性的侮辱、貶低,這類影片的傳播會塑造社會文化,使女性的價值被貶低、被物化。鑑於這種巨大傷害,暴力色情片應當禁止。而反對者則認為,這種禁令明顯是基於言論內容的,並輕易假設成年人會將影視作品當真。但是根據說服原則,暴力色情片並不通過觀眾的理性思維產生作用,而是以激情、感性的方式灌輸一種特定的女性形象。與其他涉及性別的普通言論不同,暴力色情片不通過說服效果產生作用,它本就不屬於言論自由所覆蓋的範疇,自由主義立場並不和禁令矛盾。


⋯⋯待續⋯⋯




註釋

  1. 周濂,《訪問周濂(中):流沙中國下的正義的可能|微思客大家訪談》。
  2. 朱景文,《言論自由及其界限》,《學習時報》第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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