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4 《規訓與懲罰》寫了什麼?|城與邦


作者簡介

馬達
南京大學哲學系碩士在讀
研究興趣:法左理論



前言


  2016年底,經汪民安拍攝的紀錄片《米歇爾·福柯》的炒作,福柯,這位在中國幾乎家喻戶曉的法國哲學家,又著實火了一把。在福柯所有艱澀的著述中,《規訓與懲罰》大概是十分難得的一本通曉易懂之作了。那麼,在這部研究權力的譜系的中期作品中,福柯向他的讀者講了什麼呢?


正文


  在本書的開頭,福柯描寫了兩個情景,一個是1757年公開處決弒君犯達米安的場面,一個是19世紀上半葉巴黎少年犯監管所規定的每日作息時間表。從前者到後者的轉變,暗示的是從古典時代到現代,懲罰方式的變化。這集中表現在:公開處決的場面消失了,針對肉體的酷刑被剝奪自由的監禁取代,懲罰的目的不再是製造痛苦,以進行報復,相反,它似乎表現得更加人道化,以矯正治療為目的。相應地,作為敵人要被消滅的犯人被進行懺悔的、馴服的囚徒所取代,殘忍的劊子手被專業的技術人員所取代,斷頭台被監獄所取代。根據這一變化,通常的觀點認為,福柯是在為我們描述兩種不同的權力類型,一種是以君主形像出現的至高權力,另一種則是瀰漫於整個社會的毛細血管的微觀權力,即規訓權力。從前者到後者,表面上看,懲罰方式變得溫和,代表的是社會和人性的進步,然而,福柯告訴讀者,實質上這只不過權力的權宜之計,一種策略性的調整,使其本身更加有效率地運作,更容易地捕獲自己的對象。相比於粗糙的君主權力,規訓權力則顯得更加精緻,它對人們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都不放過,從學校到醫院、軍隊、工廠,它的觸手前所未有地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以前君主權力遺留下來的灰暗地帶,也被一一收編,納入到它的監視範圍之內。這一描述不對嗎?不錯,它當然是福柯想要表達的意思。福柯自己也說,從今往後,關於現代社會的權力研究,都必須奠立在他所刻畫出來的規訓權力之形象的基礎上。但是,顯然它漏掉了一個關鍵環節,而且,這一部分一直以來都為讀者所忽略。這便是符號權力。

  在該書第二部分第二章末尾,福柯有一段話總結道:
這樣,我們就看到了三個系列的因素:君主及其威力、社會共同體、管理機構;標誌、符號、痕跡;儀式、表象、操作;被消滅的敵人、處於恢復資格過程中的權利主體、受到直接強制的個人;受折磨的肉體、具有被操縱的表象的靈魂、被訓練的肉體。這三個系列的因素塑造了18世紀後半期鼎足而立的三種機制的形象。[1]


全書開篇描繪的酷刑場面


  顯然,在從君主權力轉變到規訓權力的過程中,福柯還提到過一種權力類型。這種權力類型既不像君主權力那樣致力於報復,也不像規訓權力那樣致力於治療,而主要在於預防和儆戒。在這種權力類型中,懲罰本身的嚴厲與否是次要的,甚至於它在現實中是否出現都是無關緊要的,關鍵在於讓人們在觀念中認為它是無處不在的,並且將它承載的一整套政治、道德教化的要求、準則灌輸給每一個公民。因此,關於減輕懲罰的人道主義呼聲的出現,本身只不過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效果。同時,古老的公開處決場景也獲得了一種全新的意義。這就是儀式的凸出地位。在懲罰儀式中,觀眾不需要面對殘暴的君主權力,他們需要從中看見的只不過是法律本身,是他們作為社會共同體來共同懲罰違反社會契約的、作為社會公敵出現的罪犯。正是在這種公開的儀式展示中,觀眾作為權利主體的意識一再被激發、喚醒,從而完成他們的社會化過程。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福柯稱這種權力運作其中的社會為一座「懲罰之城」,每一個公開的儀式都扮演著「懲罰劇場」的功效。雖然他沒有給這種權力類型一個明確的命名,但是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稱之為「符號權力」。不同於君主權力和規訓權力,符號權力似乎並不在現實層面運作,相反,它主要作用於人的思想、靈魂。因此,懲罰本身不再表現為一種事實性的行為,而成為一種想像的結果,這個過程推到極致,將是人類一直以來夢寐以求的烏托邦的實現,這便是人的絕對自律,也是康德的命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符號權力的目的在於,通過一系列的表象和景觀,從而完成一種內在化的過程。此外,符號權力建構起來一個意義賦予的想像世界;在這個世界裡,流通的是各種各樣的符號、話語和意義。而我們的身份建構完全依賴於這個符號世界單方面的反复灌輸和再教育。

從單人囚室望出看到的場景

  除了權力的譜系學之外,本書另一處經常為人忽略的地方就是紀律(discipline)和法律之間的關係。我們知道,作為一般的規範,法律體現的是一種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紀律則不然。首先,紀律是一種強制性關係,在它的兩端,一方代表著過剩權力,另一方則作為消極被動的對象,權力的運作方向是單方面的。在這裡,存在著不可逆的不對稱性。正是這種嚴重的不對稱,支配、壓迫關係得以產生。其次,如果說法律的適用對像是抽象的一般社會成員,那麼,紀律瞄準的對像是一個個個體,它致力於從混雜的大眾中區分出差異,然後根據標准進行分類、重新規定,從而生產出權力的對象。換言之,如果說法律代表著一種高高在上的主權權力,那麼,紀律就是一種與我們息息相關的生活權力。它就置身於我們周圍,與我們嬉戲、打鬧;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紀律造就個人,個體化的完成正是依賴於紀律的規訓手段。最後,不同於法律規定了自身處理的事務範圍,紀律似乎是一種不受約束的權力,它瀰漫於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眼睛盯著我們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因此,福柯才可以說,「紀律是一種有關細節的政治解剖學。」[2]

  從這裡,我們可以說,紀律應該看作是一種反法律(counter-law),二者相互抵觸、彼此齟齬。因此,隨著規訓社會的到來,可以想見的是,紀律必將取代法律,而成為社會主導的控制方式。這也是為什麼監獄除了剝奪自由的監禁功能之外,如今還衍生出一種新的教養功能,而且後者愈來愈成為它的主要功能。在這個空間裡,權力的濫用由此成為可能。福柯說道,這正是因為「監獄中的拘押之外的領域實際上是由規訓技術填充的。」[3]司法往往代表的是一個先期的判決,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則主要由靈活的紀律在起作用。紀律進入監獄體系之中,其造成的直接後果便是法律的暫時擱置,但是,這不是為了廢除法律,而是讓法律變得更加有效。這裡,我們或許可以與阿甘本稍微比較一下。在阿甘本那裡,造成法律之懸置的雖然不是紀律,而是主權者所決斷的例外狀態,但是,在這個例外狀態的空間裡(其典範便是集中營),主權者可以將生命還原為赤裸生命,並且由於法律的懸置,直接運用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手段,對之進行死亡威脅,生殺予奪。同樣,在福柯這裡,由於紀律取代法律,監獄由此便成為了一個例外空間,無論紀律多麼嚴酷,甚至違反法律,但是,在這裡,它的運用不會遭遇任何質疑。和阿甘本(他說,集中營是現代社會的隱喻[4])一樣,福柯也說道,監獄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隱喻。由於規訓技術的普及,整個社會的基礎如今已經不再是法律,而是紀律。這就使得完全不同的社會機構和製度前所未有地聯繫在一起。以前,學校、工廠、軍營和監獄,被看做是扮演著不同功能的社會機構,如今,在規訓技術或紀律的基礎上,它們構成了一個連續的統一體,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監獄群島」。從最細微的反常行為到最嚴重的犯罪,二者之間的區別日益模糊,一個無區分的地帶逐漸形成,在這裡,活躍著的唯一力量正是規訓技術或紀律。福柯不無憂慮地說道,「對是否正常進行裁決的法官無處不有。我們生活在一個教師—法官、醫生—法官、教育家—法官、社會工作者—法官的社會裡。」[5 ]如果說,阿甘本這位晚近政治哲學界爆得大名的新星學者的思考曾受益於福柯良多,那麼,這里或許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地方。
全景敞式監獄



    註釋

  1. 【法】米歇爾·福柯:《規訓與懲罰》,劉北成、楊遠嬰譯,北京:三聯書店,2012年9月第4版。第147頁。
  2. 同上,第157—158頁。
  3. 同上,第277頁。
  4. 見【意】吉奧喬·阿甘本:《無目的的手段:政治學筆記》,趙文譯,河南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5. 同上,第3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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