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27 「義」即統治者本分:董仲舒的觀點|城與邦



作者簡介

二房
輔仁大學哲學系碩士生在讀
研究興趣:方法的詮釋學、跨語境下的概念



前言

什麼是「仁」?什麼是「義」?每個人都能侃侃而談,若再進一步追問,孔子的「仁」,孟子的「義」,隨捻一句:「義者,宜也」,我們似乎對「仁」、「義」有著一些既定的看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常用「不仁」、「不義」來評價某些人、某些事,但當我們在說「仁」、「義」時?是在說什麼呢?

  在之前的文章中(見《法律正義就是公平正義嗎?》),我們介紹了西方語境下的「正義」,亦略及中文語境下的「義」。曾有讀者留言問道:「義」難道不包括孔老夫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難道這層含意不那麼優先嗎?當然,考諸舊文,顯然「不」。但「不」卻向我們浮現出一個問題:在中文語境中「義」是什麼?短文則試回答這個問題。

  對「義」的思考,筆者從董仲舒出發。在那,我們尋找的,不是董仲舒對於漢代以降中國傳統的權威,而是其寫作所揭露的問題,可以說孟告之辨後,對於「義」再次精密。在《仁義法》這篇文章中,董仲舒試著貫通先秦儒家來理解「義」觀念,從「仁」、「義」的明確化,到對政治權威的維持與「禮」基礎的延伸,為我們重新檢視《春秋》的褒貶法門。

  本文,首先,說明「義」的基本意含,及先秦儒家的使用方式與問題脈落。其次,說明董仲舒為何要重新探索「仁」與「義」,及他如何處理。最後,簡單評述董仲舒與先秦儒家的差異,並指出在董仲舒謹守儒家思想的條件下,如何處理「義」作為評價性語言的問題。


一、什麼是“義”?


  對儒家說,什麼觀念是最重要的?誠如韓愈《原道》所示,「仁」、「義」二字。凡略懂中國文化的人,都知道孔子的中心思想是「仁」,並能對「仁」、「義」侃侃而談,家事、國家、天下事,事事入理,連性愛這件大事,都得是敦倫之事。

  那麼什麼是「仁」、「義」?在一般的說法中,我們似乎這樣子看:「仁」是指多個人,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關,常說你要仁愛他人、君子要有仁人之心,「義」則是指一個行為對不對,例如俗語說不義之行。因此,我們似乎這樣子看,「仁」是指與他人的倫理關係,雖然有時候也用在個人身上,而「義」是論及一個人的行為對不對、適不適當,偶爾也用在人與人之間。我們隱隱約約覺得如此——仁是對外的、義是對內的(個人的)。

  那麼「義」是什麼意思?根據《說文解字》:「義,己之威儀也」,《釋名‧釋言語》:「義,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我們可以藉助詞書的幫助,理解「義」的用法及其在古代文獻中的使用情形,《漢語大字典》對「義」的整理有25種用法:
  1. 音yi2時,有(1)禮節,儀式;(2)容貌,風度;(3)準則,法度。 
  2. 音yi4時,有(1)適宜;(2)正當,正派;(3)𠻘,好;(4)利益,功用;(5)品德的根本,倫理的原則;(6)平,公正;( 7)公益性的,為某種公益事業而舉辦的;(8)死節,殉難;(9)克制推讓;(10)行為超出常人的;有正義感的;(11)古人認為禽畜之賢者;(12)名義上的;假的;(13)摻雜做成的;(14)意義,意思;(15)文體的一種;(16)通「議」。議論;(17)通「俄」。奸邪;(18)通「峨」。高大特立;(19)助詞;(20)義大利舊稱義大利,簡稱義;(21)姓。 
  3. 音xi4時,有(1)臺名。 
從《漢語大字典》的整理,可以注意到,中文對「義」的用法,有別於西方語境中的「正義」,而讀者曾問到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意含,在古代文獻中,與其接近的使用方式(音yi4的用法(6))排序較後。

  哲學上,中國古典哲學的討論,對於某些觀念的用法,雖然有時有其一套哲學的使用方式,但較少對個別觀念有一套嚴格的使用方式,常是一般語言的使用方式與哲學語言的使用方式相混,或直接在一般語言的使用方式上進行討論。不過,考之於先秦儒家的文獻,如《孟子》或《荀子》,雖然他們有對「義」與利益問題的討論,不過大多是放在公正、公平來看,與平等較無關係。直是平等並非中文語境的「義」優先考量。

  在儒家思想中,「義」是什麼,最經典的則是《中庸》對孔子言論的記載:「義者,宜也,尊賢為大。」 [1] 曾子也說:「義者,宜此者也。」[2] 在先秦儒家的著作中,對這通說並不鮮見。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孟子其時與其後,先秦儒家開始重視「義」,較常以「義與其他觀念配合使用。但他們比較少去探究「義」本身是什麼,在單獨論及「義」的段落,大多是比較素樸的觀點,或重複「義者,宜也」的套套邏輯。反過來說,他們對「義」的探討,比較偏好在「義」與其他觀念在實踐上的聯合作用。
《中庸》


二、先秦儒家對“義”的使用方式:以《孟子》、《荀子》為例


  先秦儒家是如何看待「義」呢?粗略地說,他們對於「義」的使用,主要置於3個脈落中討論:(1)人性論、(2)義利之辯、(3)禮義問題。以下,筆者以《孟子》和《荀子》的文本使用情形做說明。

  從語言使用的角度來看,先秦儒家對「義」的使用,如前所述,主要是與其他的觀念在實踐上的聯合作用,因此,我們比較少看到單獨討論「義」的段落。對「義」的討論不同其他觀念,比較常並附在其他觀念中,或與其他觀念做結合使用。前者,例如在談「仁」、「禮」、四端之心、五行等段落中,「義」常被作為該問題脈的延伸或與其他觀念並列使用。後者,例如「仁義」、「禮義」等用法中,將「義」涵蓋進其他觀念,主要是在其他觀念的作用中呈現其自身,但大多時候,「義」是什麼,則較不明確,或只是作為一附屬。不過,「義」愈晚近愈被視為一個重要的觀念,但有一個有趣的現象,思想家們認為「義」有別於其他觀念,且在使用上是有區別的,但在哲學問題的討論上,「義」要么延續一般語言使用方式,要么在思想家的理論中作為其他觀念的附屬,但卻在作評價性語言的使用上含糊些。「義」如何在在思想家的理論與評價性語言上取得一致?這是個問題。

  以下,從《孟子》與《荀子》對「義」的使用方式,粗略地看,思想家們是以什麼樣的方式討論「義」。

  《孟子》中「義」至少使用了108次,扣除他人話語與引用文獻的8次。一般的用法裡,使用了34次,如(1):作相貌、外貌有2次;(2)「不義」有5次;[3] (3)君臣間的「義」有5次; [4] (4)以「…之意」與「…其義」的形式有7次;(5)作「適宜」有7次;(6)作「禮義」有8次。哲學討論裡,使用了66次,如(1)與「命」在同段落中排比使用有1次;(2)作「理義」或與「理」在同一段洛中排比使用有2次; (3)單獨論述「義」觀念的有14次;(4)解釋「四端之心」時論及「義」有5次;(5)做「仁義」或與「仁」在同一段落中排比使用有44次。在《孟子》的哲學討論中,單獨論述「義」觀念有14次,逐一來看,有些段落的談論比較寬泛,或是在義利問題的脈落下,[5]重點在探究實踐活動中良好利益(「義」)與一般的功利(「利」)的落差如何解決。其次,在「仁」與四端之心的段落中,主要在人性論的角度,「義」主要被視作「心」的原則或與道德情感有關的觀念,雖然《孟子》中有以「義」進行評價活動,但「義」主要還是以這個形式在他的思想中呈現。

  其次,《荀子》「義」至少使用315次,主要以「禮義」和「仁義」的形式出現,分別有115次與32次,近半之強,若在加上與「仁」或「禮」在同一段落中的排比使用及去掉一般語言的使用方式,在哲學討論的段落中,可以得到與《孟子》相仿的結果。不過《荀子》與《孟子》的意趣不同,除了都有對義利問題的討論,《荀子》主要在於探索「仁」、「義」與「禮」在實踐中的聯合作用,這可以回到《中庸》的經典論述來看:
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
換言之,就是「仁」與「義」的聯合作用下共同促發的「禮」。在哲學討論中,《荀子》的討論可以視為對《中庸》說法的回應,荀子從「義」與「禮」的這一條思路,可以在董仲舒那看到相類的側重。簡單的說,《荀子》對「義」的討論主要在「禮義」這一結合形式。

  總的來說,先秦儒家相當看中「義」,尤其是在孟子其時,儒家開始將「義」搭配「仁」或其他觀念,但他們比較少去探究「義」本身是什麼,雖然他們對「義者,宜也」有共通的看法,但若將「義」抽離他們個別的理論架構,對於「義何以作為評價性語言」則較為空洞,[6] 其次,對於如何理解「義者,宜也」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孟子》


三、《仁義法》的問題是什麼?


  「仁義法」,是董仲舒認為《春秋》筆法所要闡揚的內容,《仁義法》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釋。但如何理解這篇文章?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這則涉及2個問題:(1)在董仲舒的《春秋》學中《仁義法》的位置是什麼?在理論架構上是什麼?(2)《仁義法》的問題意識和問題是什麼?

  筆者認為《仁義法》所要處理的是對於「義」、「仁」作為評價性語言的問題,處理語言詮釋與實踐詮釋的不一致。《仁義法》的問題,探究「仁」與「義」是什麼樣的評價標準。

  首先,關於第二個問題,簡單地說董仲舒對「義」的界定,不同於孟子將「義」作為心的原則或某種道德情感的原則。換句話說,筆者並不認為在人性論的角度,以孟子式的定義來看待董仲舒是恰當的。雖然《仁義法》和《孟子‧告心上》的孟告之辨,在字面上有不同的用法,如告子的「仁內義外」、孟子的「仁義內在」與董仲舒的「仁外義內」,且孟告的討論方式有相似之處,但兩者預設的問題脈落、詞彙的定義並不相同。[7] 因此,純粹就字面的差異,插花比較《仁義法》是不恰當的。

  關於第一個問題,誠如徐復觀所述(2001:226,288):
仲舒發揮《春秋》仁義之旨,而參己之意,……,而又未嘗違反先秦儒家本義的,莫要於《仁義法》第二十九。但在他的整個思想中,發生最小,甚至不曾發生影響的,也是這一篇。 仲舒上面所說的,皆合於孔門言仁義的本旨,……。但這卻和他的天的哲學系統,毫不相干。可是他這一方面的意義,後來的人,了解得太少。而他的真正精神反而被他迂拙神聖的天的哲學所遮掩了。
徐復觀對於《仁義法》在學術源流的評術是相當肯切的,類似看法也見於其他學者,或同或類,他們採取類似的觀點:《仁義法》對董仲舒《春秋》學影響較小,不如其「天」的哲學。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值得商榷,誠然,《春秋》學的論域是廣泛的,包含政治制度、祭祀制度、哲學思想等方面,它不是純粹的思辨哲學。換言之,《春秋》學的範圍,包含了道德思想的詮釋、政治實踐詮釋、社會實踐詮釋等,我們在看待《仁義法》時,應該將其置於它所針對問題——《春秋》筆法中「仁」、「義」的使用,看《仁義法》表達的內容是否應驗於《春秋繁露》的其他篇章。

  《仁義法》提出的「仁義之別」,我們可以看到《春秋繁露》的遵守。董仲舒的確嚴格地使用「義」,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觀念,而不是附屬於其他觀念,不是不能與其他觀念對立、並列。在《春秋繁露》中,「義」至少使用239次,粗略地看,其中與《春秋》相關的段落使用七十多次,這些段落,除了以「《春秋》之義」一類形式使用7次外,大多時候則單獨地討論「義」,將其視為一獨立的觀念,這便不同於先秦儒家,其中只有6處作「仁義」使用,另外有2次在不在談《春秋》時作「仁義」。其次,「義」與「仁」在同一段落中排比使用的有17次,其中13次出現在《仁義法》中,這是董仲舒為了說明兩觀念的差異,才有如此大量的並用,顯見若說《仁義法》的思想沒有在《春秋繁露》中獲得體現,這在文字的使用上是說不過來的。而思想的部份應證,限於篇幅,於此省略。

  總而言之,檢驗《春秋繁露》對「義」的使用,我們可以看到《仁義法》所闡述「仁義之別」的確體現在書中的其他篇章。
董仲舒像


四、“義”是什麼?


  一如前述,先秦儒家對「義」的使用,並不將其視為一個獨立的、並立的的觀念,且「義」的含意較模糊,這是因為他們比較關注「義」與其他觀念的聯合作用之效果,或是在自己的思想體系中的獨特定義,不同思想家在各自的理論又以不同的方式來思考「義」,這導致一個問題:當我們用「義」進行評價活動的時候,究竟再說些什麼?

  當然,我們可以明確意識到「義」與其他觀念的不同,例如我們在罵一個人不義,不是說他缺少某種道德情感,也不覺得他不仁。那麼,根據那些理論,我們似乎在「義」的理論與「義」的語言使用上有落差,換句話說,哲學觀念的「義」在語言的評價性功能上存在斷裂。這也是為什麼《仁義法》開篇即言:
仁之於人,義之與我者,河不察也。眾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義設(使)人。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矣。是故人莫欲亂,而大抵常亂。凡以暗於人我之分,而不省仁義之所在也。
問題就是對「義」的意含不清楚,導致問題發生。因此,董仲舒在《仁義法》中,藉由經典,從先秦儒學的通義及個人的理解,試圖對「仁」、「義」二觀念明確化,並在這三方面做統一工作的嘗試: (1)儒家的思想傳統、(2)語言的評價性功能、(3)政治實踐的基礎。

  對「仁」、「義」的定義,首先,董仲舒界定觀念的範圍,「仁」是治人,關於他人與人民,「義」是治我,關於自我的標準。一如儒家的傳統觀點,「仁」與「愛」相關,其實踐行為「愛人」是指愛人民,不是愛自己,不是自利的「愛」;「義」和適宜、正當有關,其標準與每個人的本分有關,其實踐行為「正我」是指端正、指陳自己的錯誤與不當,以使字自己符合本分,而不是端正他人。

  在政治領域的評價上,「仁」是在對統治者的觀感、社會印象,行「仁」,也就是營造出愛人愛民的形象,有助於穩固其統治基礎,並使人民或外國人民願意幫助統治者治理國家。反之,使人民覺得不仁民愛物的統治者,不但其治理無法有效地施行,更可能被人民推翻。因此,君王必須要仁民愛物,營造仁愛的形象。董仲舒以晉靈公為例子解釋「仁」,晉靈公就是只愛自己,對人民不好,導致他派去謀殺政敵的殺手,卻被政敵的仁愛形象感化而自殺,在一連串事件後,最終被臣下殺害。至於「愛」,是否可能會造成兼愛一類的問題?是否無等差?董仲舒在《必仁且智》中,以「智」作為輔助原則,在此,限於篇幅,則不展開。

  其次,「義」是於統治者要盡其本分、做適當的事,《春秋繁露》主要以君王的本分、臣子的本分與君臣關係的本分為例。董仲舒分析《春秋》的用例,認為「義」是指一個人能否在其職位上盡其本分,而不在於端正他人的錯誤,或做出多偉大的事。他根據《公羊傳》舉了不稱「義」的三個例子:楚靈王、[8] 齊桓公、[9] 吳王闔廬,[10] 這三位君王都能夠指正他人,但卻縱容自己的錯誤,因此,《春秋》批評他們,不論使他們的威名遠播,還是有多高的功績。那麼什麼人能稱得上好?董仲舒挑了潞子,[11] 一個極端的例子,潞子是一個沒顯赫功績的君王,在我們現在來看,就是那種夾在大國的棋子,既不能像前三位君王一樣去指正他人錯誤,也不能保護自己的國家免於強國侵犯,但潞子因為能夠在他自己的位子上,盡其本分、不踰矩,所以《公羊傳》稱讚潞子。顯見盡本分對君王的重要。

  儒家思想的傳統,如前所述「義」不在於非議他人,而是《中庸》強調的「宜」,董仲舒對此更進一步指出「宜者,謂宜在我者,而後可以稱義」, 「義」的評價功能之發揮,還要結合不同人的身份,例如「臣之宜」、「君臣之宜」。董仲舒不止於接續《中庸》裡「義」與「敬賢」的關係,[12] 並以結合治人治我的區別,不但合於儒家傳統,更進一步,也符合「義」作為評價性語言的功能:
以此操之,義之為言我也。故曰有為而得義者,謂之自得;有為而失義者,謂之自失。人好義者,謂之自好;人不好義者,謂之不自好。以此參之,義,我也,明矣。是義與仁殊。
從這個角度來看,對「義」的使用,董仲舒不但從《春秋》、《論語》取材,試圖證明自己的觀點可質驗於晚近的先秦儒家,並且在「義」的語言使用上,也暢通無礙。

  在政治實踐中,董仲舒則不同於《中庸》。在《中庸》那,「禮」是「仁」、「義」各自作用聯合形成的。董仲舒對此做了變更,他將「禮」放在「義」的層次,而不在「仁」、「義」作用的聯合。實踐上,「仁」如前所述,其實踐行動的標準是「愛」,具體落實就是使人民先倉廩足而後知禮節,但「義」則是對於統治者,而在實踐的層次相反過來。具體來說,「義」的實踐行為,就是治己之身,端正自己的行為舉止,不失下屬的信賴,更進一步的應用,就是在政治治理上對「禮」等製度與政治事務的妥善處理,維持政治政事的順暢,而不使統治者的政治權威受到損害。

  那麼「仁」與「義」的實踐差異是什麼?筆者認為,「仁」比較偏向是社會觀感,從人民的感受來看待。「義」則是政治運作上的妥善,尤其指的是從統治者自身的道德修養,使部屬能夠信賴統治者,執行其其命令,換句話說,就是將個人私領域的形象與「禮」制度運作的道德基礎進行連結,在這基礎上,更進一步,就是延伸到政治統治的順暢。也就是說,「義」在盡其本分上層層遞進。

  「仁」、「義」在政治實踐的最後,對政府的政治權威,同樣有著穩定的作用,但不意謂著可以相互取代、擇一捨一,董仲舒舉了一個例子,用以說明「仁」 、「義」的標準為何不可錯置。首先,從常情來看,指陳自己的錯誤是人之常情,反之,指陳他人是不厚道的,同樣地,要求自己完備完美是明智的,而要求他人完備完美則會讓人困惑。其次,根據前述的常識,顯然將兩個治己與治人的標準錯置會有問題,導致兩個情況發生,在社會觀感上,居上不寬,與人民不親近,是沒有威信,人民不相信政府;在與下屬的關係上,為禮不敬,不受下屬的尊重,嚴重的時候,就是下屬不願意執行自己的命令,沒有人願意為統治者做事,是失去權力。換句話說,沒有威信與權力,統治者就喪失了政治權威,因此下場可以想見,晉靈公在前。

  從這三方面來看,董仲舒在儒家思想與「義」語言的處理工作中,我們可以注意到先秦儒家對「義」的使用是如何被連貫在一起。有漢一代的人,之所以接受董仲舒的對「義」的詮釋,可能在於在不大幅變動儒家思想與採取特定思想體系的條件下,不改變我們對「義」既有看法下,藉由觀念的概念操作,將這些零散的思想碎片給粘合在一起,並明確化「義」的觀念。
 漢儒董仲舒


五、結語


  從董仲舒對「仁」與「義」的區分中,我們注意到了中文語境下的「義」的意含,並在他協調儒家思想與評價性語言的工作,如何直截地,從《春秋》 、《論語》、《詩》中汲取淺顯易懂的成份,在不建構一套獨特的思想體系下,以極小的變更精化先儒的舊說,不但將「義」觀念明確化,並與聯繫上儒家對仁政義政的評判上。這樣的思想工作,是董仲舒的特殊貢獻。

  回到當代政治哲學的脈絡上,誠如亞里斯多德經典觀點:政治與統治整和被統治者有關,或更近一步將政治視為治理之事,正義則是用以評價這一社群內的政治關係是否正當,在這樣的理解下,對於統治者的要求後於一個總體的道德德性。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許多政治失控的狀況之所以產生,大多時候都不是一個社會的整體腐敗,人民的退化,而是來自於統治者的任意行事,諸如貪污、暴政、對自由思想的箝制,換言之,問題在統治者而非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所形成的特殊關係,董仲舒「義」觀念優先強調的「統治者的本分」,仍值得我們省思


註釋

  1. 《中庸》、《孔子家語‧哀公問政》有著同樣的記載。 
  2. 《禮記.祭義》。 
  3. 其中一次「無義戰」包含於此。 
  4. 《孟子.告子上》,跟告子的辯論中,運用告子對「義」與外貌關係的用法。 
  5. 涉及到對語言訓讀的使用,「義」或可訓詁而通「利」,但純粹的「利」,並不等同於「義」,換言之,「利」還需要與其他條件結合,才能符合「義」。 
  6. 在《孟子‧告子上》,孟子與告子對人性的辯論中,曾就「義」的性質論辨過,但兩者是從人性論的角度,在道德情感的意義上,辯論「義」的內在性與外在性。這個辯論,可以說是建立在「義」的一般語言使用(作個人的外貌、威儀)與孟子哲學理論的衝突,但和我們想要探究的問題不同在同個層次。 
  7. 這部份的問題,見本文注6的簡單說明。 
  8. 楚靈王伐不義之國(陳、蔡),但治理自己國家卻不義。 
  9. 《春秋繁露》:「齊桓公執袁濤塗之罪」。袁濤塗,陳國大夫。西元前656年,召陵之會後,齊桓公班師回國,袁濤塗同鄭國大夫建議齊桓公走東海回國。鄭國大夫如實以告,走這條路會碰見夷人,有風險。因此,齊桓公以這個不正確的意見,執其罪。 
  10. 《春秋繁露》:「闔廬能正楚蔡之難矣」。此處是指西元前506年的博舉之戰,吳王闔廬能在楚蔡之亂中助弱抗強,抵禦楚國,但戰後卻在楚國大肆姦淫。 
  11. 《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潞何以稱子?潞子之為善也,躬足以亡爾。雖然,君子不可不記也。離於夷狄,而未能合於中國,晉師伐之,中國不救,狄人不有,是以亡也。」 
  12. 《中庸》:「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董仲舒延續「尊賢」的論述以「夫我無之求諸人,我有之而誹諸人,人之所不能受也」(《仁義法》)。 


參考文獻

  1. 蘇輿,1992,《春秋繁露義證》,鐘哲校,北京:中華書局。 
  2. 王葆玹,1994,《西漢經學源流》,台北:東大出版社。 
  3. 陳福濱,1995,《兩漢儒家思想及其內在轉化》,台北:輔仁大學出版社。 
  4. 周桂鈿,1989,《董學探微》,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5. 徐復觀,2001,《兩漢思想史》(第二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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