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2 獨裁:歷史與政治|城與邦




作者|羅蘭
簡介|紐約社會研究新學院政治系碩士
興趣|近代政治思想史、宪法



引言

2015年秋天我來到紐約社會研究新學院政治系學習。在秋季學期,兩門課程被同學們互相推薦並熱烈地討論:一門是Banu Bargu教授開設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借用福柯提出的這一概念討論生死、身體與政治權力、政府管控的關係,相關閱讀涉及福柯、德里達、阿甘本(Giorgio Agamben)等;另一門是Andreas Kalyvas教授的「獨裁:歷史與政治(History & Politics, Dictatorship)」,通過梳理「獨裁」在歷史語境中的發展與變化,探討「獨裁」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形態與政治危機、民主、主權、安全等概念的關係。從兩門課的選題與文獻就可以看出,新學院的學術倚重與主流的美國大學政治學系有所不同,極其包容思想史和後現代理論。學術氣氛利弊暫且不提,Kalyvas教授的這門課文獻豐富扎實,涉及到的話題廣泛而綜合,值得分享。

  這門課貫穿的邏輯是用施密特的「政治神權」思維來批駁共和主義內在的悖論。首先,「政治神權」基本邏輯是,政治緊急狀態揭露政治本質。施密特從歷史的角度分析,獨裁者屢屢出現在政治危機時,他們被賦予專斷的權力來解決危機。此種「政治異態」(state of emergency)恰恰揭露了政治平時潛藏的本質——政治是非理性的,是依賴信仰與意念的神學。其次,Kalyvas教授認為,斯金納(Quentin Skinner)與佩蒂特(Philip Pettit)解讀共和主義時都未提到共和制與獨裁的關係,是對共和制弊端的忽略。在Kalyvas教授看來,共和制存在悖論——共和制反對君主制,卻在危急關頭將權力交付給類似君主的角色全權掌握。「獨裁」既然是一種政治的緊急狀態,按照施密特的邏輯——「緊急狀態揭露出政治本質」——那麼共和制的本質就是與獨裁制相仿的君主制。共和制反對君主制,但其內核卻是變相的君主制,悖論成立。

  本文將會按課程順序介紹基本文獻與相關解讀,最後我會針對Kalyvas教授的觀點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課程最開始介紹了羅馬共和國時期的獨裁,即獨裁制的源起與同時代的批判。
  首先是獨裁的誕生,閱讀文獻為西塞羅的《論共和國》,《論法律》,李維《羅馬自建城以為的歷史》,以及卡西烏斯•迪奧(Cassius Dio)《羅馬史》(Roman History)的相關選段。關於獨裁體制的產生有兩種說法:外戰與內亂,分別被共和制的維護者與批判者所推崇。

  李維是共和國最堅定的擁護者,也是「獨裁誕生於外戰」的支持者。他認為獨裁是受共和國法律管轄的應急機制,是保護共和政體的重要手段。後期蘇拉(Sulla)和愷撒的終身獨裁是對這一體制的腐敗與僭越,不具獨裁制的內涵。在李維書中,獨裁出現在公元前501年,為了處理薩賓青年(Sabine youth)和拉丁人(Latin cities)進攻羅馬的密謀。首先元老院宣佈羅馬進入緊急狀態(state of emergency),接著兩位執政官推舉出獨裁者(李維推測執政官Titus Largius是第一位獨裁者),獨裁者必須在六個月之內解決危機並自動卸任,且無權修改法律。這些制約都表明「獨裁」是在共和國法律之下,受到混合政體制約,為共和國服務的機制。

  迪奧是位在羅馬帝國任職的史學家,支持帝制,反對共和。他將公元前495年發生的羅馬內亂作為第一位獨裁者產生的歷史事件,比李維的記述晚了六年。這場內亂的起因是貴族強行徵收平民在戰亂時借下的債款,從而引發平民激烈的反對。迪奧認為獨裁誕生是為瞭解決內部階層矛盾,意在說明表面和諧的混和政體實則脆弱。共和國內部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只有通過類似皇帝的獨裁者才能解決。

  實際上李維同樣記錄了這場內亂,但卻用了特殊的筆法。李維描寫平民拋棄田地,集體出走,以示抗議,直至貴族派出「大使」議和。李維此般書寫,在語言上把這場兩個階級間的對峙寫成兩個政體間的對抗——劃分界線、外交手段——力圖將內部矛盾記述成分裂城邦的「外戰」。李維將獨裁歸因於外戰,試圖避免提及共和國內部積壓的矛盾,而重在討論外部問題。

  其次,同時代對獨裁的批評,主要閱讀材料包含狄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的《羅馬史》(Roman Antiquities)和阿庇安(Appian of Alexandria)的《羅馬史》(The Civil Wars)的相關選段。兩位歷史學家將把「獨裁」的本質與「僭主」(tyranny)聯繫起來,第一次對獨裁制給出哲學上的負面評價。狄奧尼修斯是一位希臘的歷史學家,用希臘文寫成羅馬史,以供希臘人閱讀。獨裁制在狄奧尼修斯的筆下有兩個特點:獨裁者是公民自願服從的「僭主(voluntary tyranny)」,而獨裁者產生是為了鎮壓內亂維護貴族利益。獨裁制產生的心理機制在於貴族認為平民擁有過度的自由,破壞秩序,只有類似君主的權力才能恢復穩定,防止平民繼續引發動亂。狄奧尼修斯由此得出結論,獨裁制的本質是亞里士多德筆下維護私人利益的僭主制。阿庇安的結論相同,將獨裁者的本質歸於僭主。阿庇安認為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持續的戰爭是共和國政治體制出了問題,混和政體導致持續的內亂。解決混亂的獨裁者實質正是共和制曾經推翻的君主制。

  兩位歷史學家都從羅馬共和國的外部進行觀察,對共和制中混和政體的問題和應對此產生的獨裁制進行了反思,把獨裁與僭主聯繫起來。這樣看來,共和制似乎存在一個悖論,崇尚自由的政體為何在危急時刻要將權力集中交付給一人,讓政體有重新倒回君主制的危險中?對此,共和主義有自己的回應,一是「必要的惡」理論,二是主權理論。


政治現實主義成為了共和主義維護獨裁制的第一種回應。閱讀材料是馬基雅維利的《李維史論》和哈靈頓(James Harrington)的《大洋國》(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馬基雅維利和哈靈頓作為文藝復興和英國革命時期共和主義的代表人物,承認獨裁制有潛在危險,卻是共和制度中必需的要素。

  馬基雅維利力圖把獨裁與僭主區別開。他認為在意外與危機來臨時,獨裁是共和國的解藥(remedies),是為了共和國的生存不惜危險自行劃開的傷口(self-inflicted wound)。由於獨裁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下,所以儘管獨裁制有君主制的因素,卻是可以為共和國服務的。馬基雅維利在34章中強調,獨裁對共和國來說有益無害。

  哈靈頓則是第一個將獨裁者從「個人」變為「機構」的理論家。他同樣承認獨裁制有它的風險,但和共和國存亡的問題比起來,卻是「必要的惡」。為了防止獨裁可能的危險,哈靈頓提出「緊急內閣」(emergency cabinet)的構想,將制衡引入到獨裁者內部。同時,哈靈頓強調古羅馬時期獨裁者選拔的重要標準——品德——認為獨裁者代表著最崇高的品德,對共和國忠誠獻身,既是共和國的守護者,也是其他公民的模範與表率。

  「主權」理論成為共和主義的第二種回應。自「主權」概念產生後,獨裁者不受約束的權力找到了馴服者。閱讀材料有布丹的《國家六論》,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維坦》、《論公民》,普芬道夫的《自然法與國際法》(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菲爾麥(Robert Filmer)的《論父權制或國王的政治權力》(Patriarcha),西得尼(Algernon Sydney)的《政府論》(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以及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相關選段。

  要論證獨裁者服從於主權之下,首先要證明「主權」與「獨裁者」是本質不同的概念。布丹和普芬道夫,作為最早討論「主權」的兩人,強調獨裁者受到法律與時間的限制,不同於主權的絕對權力。布丹力圖區分二者,是為了證明最適於維護主權絕對性的政體是君主制,而非受限的獨裁制。格勞秀斯卻認為獨裁者與主權沒有本質的差別。他提出獨裁制在時間上的限制並不能定義它的本質。從結果來看,獨裁者擁有的是絕對的權力,儘管時間短暫,擁有的卻是和主權沒有區別的權力。霍布斯與布丹結論相同,認為獨裁者並不是主權的擁有者。霍布斯的論證過程比較有趣。他提出權利的擁有權(ownership)與使用權(exercise)的區分,意在調和社會契約與君主制的矛盾。霍布斯認為人民通過授權(authorization)讓國家獲得行使主權的權力,同時並未剝奪人民對自己權利的所屬權。霍布斯認為獨裁制是主權行使權力的其中一種形式,卻不是主權的擁有者。

  意外地,共和主義使用了和這些擁護君主制的理論家一樣的論證,即「獨裁者不等於主權」。西得尼和盧梭一致認為,獨裁者受到主權的制約,不具備無法限制的權力。西得尼將獨裁者置於人民主權的管束之下,強調人民服從獨裁者是出於品德與紀律。盧梭同樣也論及獨裁者,認為共和國存亡危機來臨時,公意認同法律的暫時懸置,共和國交付於獨裁者來維護。同時,盧梭也強調了人民主權與獨裁者之間的根本區別,獨裁者不能撰寫法律,不能代表公意。

  從表面看,「主權」理論似乎是共和主義的有力論證。但此論證的核心在於「獨裁者服從於人民主權」,與強調混和政體與權力制衡的共和主義有點差距,倒和民主制更加接近。同時,西得尼的論爭對手菲爾麥再次把獨裁制與君主制聯繫起來。菲爾麥認為獨裁制正是證明君主制優越性的有力證據——危機來臨時,共和政體不得不求助於一位擁有君主特質的執政者。君主制、民主制,以及共和主義崇尚的混和制,這三類亞里士多德最早分析的政治體制,此時再次被比較審核。


3

「獨裁」所引發的民主制與混和制的討論一直延續到了現代的美國。同時,關於獨裁的探討因為與「革命」結合起來,又多了新的內容。這部分閱讀材料包括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的《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傑斐遜的「弗吉尼亞筆記」(「Notes on Virginia: Query XIII」),The Founders’ Constitution,以及羅伯斯庇爾的《美德與恐怖》(Virtue and Terror)的相關選段。

  漢密爾頓與傑斐遜的辯論仍然是民主制與混和制的爭論。漢密爾頓親近獨裁制,認為強有力的行政權(executive power)對政府有益;傑斐遜反對獨裁制,認為這是羅馬留下的不良遺產,政治危機應當動員全社會一起解決,鍛鍊公民能力與品質,而不是等待獨裁者的保護。同時,美國憲法中可以找到受共和主義中「獨裁制思維」影響的條款。其第三卷第一章第九節第二條規定,「人身保護令」(Corpus Habeas)在內亂或外戰的情形下可以暫時擱置的討論,即緊急狀態下,公民權利與自由被暫時限制。

  法國革命中,關於「獨裁」的討論有新的元素出現。獨裁制變為了社會某一團體或階層對另一團體或階層的「獨裁」或「專政」(在與革命相關的話題中,「dictatorship」翻譯為」專政」更符合中文閱讀習慣)。羅伯斯庇爾強調「專政」是政治品德優良的人對革命敵人絕對的專政,專政的目的於「教化」,最終達到革命勝利。這樣的「專政」觀念深深影響了俄國革命。由於課程時間限制,教授僅簡單地談及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和列寧的政黨專政,同羅伯斯庇爾的「專政」在內容上是一致的。由此,「獨裁」(或「專政」)從之前緊急狀態下保護政體安全的守衛者(preservative function)變成意在改變政體與人民的變革者(transformative function)。


結語

Kalyvas教授來自希臘,是他故鄉的歷史貢獻——民主制——的支持者。這門課雖然立場傾向明顯,但是對文獻態度認真,材料選取面也很廣,對鍛鍊學術閱讀與模仿學術爭論相當有益。同時,用「獨裁」這一概念來梳理思想史,也是相當有趣的嘗試。

  最後談兩點我的簡單評價。

  首先,Kalyvas教授簡化了獨裁制產生的政治現實。獨裁者並不一直是人民逃避政治責任,而交托給一人決斷的結果。「獨裁者」代表了行政的效率,避免了民主制的拖拉。在許多緊急的政治時刻,獨裁者都以不同的形式出現,比如戰場指揮的將軍,巴黎恐怖襲擊後發佈緊急命令的奧朗德。獨裁者並不一定推導出施密特所論及的「政治神學」,即政治在本質上依賴個人信念,而僅僅是在某些具體現實的時刻,人們追求「方便」(convenience)的結果。類似例子即使是在商業管理、日常生活中也並不少見,不一定始終上升到哲學批判。

  其次,Kalyvas教授忽略了羅馬共和制中「法律」的重要地位。教授認為混合制在危急狀態下無法維持政治的延續性,只得借助君主制的要素——獨裁者——來保衛政體,或者依靠民主制中的人民主權來防止獨裁者走向極權。前者依賴君意的決斷性,後者依靠民意的決定性。然而在共和制下,政治在危機狀況中並不是完全斷裂的——法律仍然發揮著作用。正如李維和盧梭強調的那樣,獨裁者沒有權力修改法律,並在六個月之內必須卸任,表明獨裁者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獨立於行政權的法律,正是獨裁者的管束。法律與行政的互相制衡,也是混和體制留給人類政治重要的遺產。政治的確是關於權力的分配與運用,這時,我們會討論混和制、民主制和君主制的優劣。同時,政治也有規範性的探討與努力,法律正是人們期盼能將權力的運用程序化、規範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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