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0 康德法權論的非批判性及其早期歷史|城與邦



作者簡介

翁少妙
慕尼黑大學在讀博士
研究興趣:德國觀念論、自由意志倫理學、實踐哲學



引言


  本文是對Hariolf Oberer於1973年在《康德研究》上發表的文章《關於康德法權論的早期歷史》[1]的總結。Hariolf Oberer的這篇文章又是基於對Christian Ritter[2]的著述《康德法權論思想的早期起源》一書的評論展開的。這篇文章探討的問題核心是康德的法權論思想與康德先驗唯心主義的(缺失的) 相互依存性(Interdependenz),即康德法權論(包括早期和晚期)的「非批判性」(unkritisch)特徵;其研究路徑體現在文章的前半部分是如Ritter在其書中所運用的思想史的發生學(genetisch)的研究方法,在後半部分,Hariolf Oberer綜合對比了Ritter以及其他新康德主義者如Hermann Cohen[3]、權利實證主義者如Hans Kelsen[4]的研究,並結合康德整個哲學體系結構(批判哲學與形而上學)與發展的分析,提出了對於康德法權論思想的非批判性的理解。




  在文章的前半部分,Hariolf Oberer主要總結了Ritter的書中對康德早期(1775年之前)的法權論思想的追溯。Ritter對康德早期哲學的追溯旨在於對康德一直到晚期(集中體現在發表於1797年的《道德形而上學》中)的法哲學的非批判特點進行發生學解釋。他認為康德的法哲學的非批判性的特點本質上是由於康德與前批判傳統的連接(康德與同時代的法科學)以及康德自身的權利思想的連續性,其開始於最早期的前批判的來源(課程筆記,手稿、課程筆錄、書信等等)。

  Ritter通過對康德的早期法權論思想的發展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進行追溯:

  1. 1763年之前。康德的法權論思想著述尚少,比較突出的進展接著Crusius提出了「必然合法性」(necessitas legalis)這一概念作為倫理約束性的嚴格的形式,這個概念不僅通過「必然性問題」(necessitas problematica)的概念建立了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原始區分,也關涉到了「合法性」(Legalität)這一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學》中的雙重內涵。
  2. 在1764年到1768年之間。晚期康德的很多思想在此期間就已經發展出來。其中道德形而上學中的法權論的基本立場已經存在。Ritter展示了在康德進入批判階段之前的法權論思想中,在他的批判主義和法權論之間就不存在相互依存性。由盧梭開始「公共意志」作為法權論的原則被確立起來,並且和平等關聯在一起,以此將矛盾的自由(Widerspruchsfreiheit)確定為合法則的意志(Willkür)。權利學說作為自由學說被引入。康德繼承了盧梭的這一思想。在保障自由的方面文明狀態被看做是自然狀態的對立面,但對於自然狀態的定義還存在盧梭式的和霍布斯式的兩種理解。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關係和《道德形而上學》上方向一致。另外,法治國家和國際聯盟的概念已經出現,強迫被看做是和權利相關,為基於反坐的懲罰的限制辯護(有意識地反對Thomasius, Gundling, Wolff, Crusius的觀點)、對於革命的拒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原初權利義務問題、對盧梭與洛克的按勞分配的思想的分享以及謊言的權利重要性、以及人權(Recht der Menschheit)思想(受到Crusius 和Wolff的啓發)這些康德晚期法哲學的重要話題都已經在這個階段不同程度地進行了方向一致的討論。
  3. 在1769-1771批判的萌芽階段。通過區分關於明智學說(Klugheitslehre)(處理針對一定目的的手段)和純粹實踐哲學(研究目的本身),康德將權利哲學歸於後者,即純粹實踐理性。康德通過將權利原則擴張到整個倫理的領域中得出他的倫理法則。權利哲學是強調行為外在的善,即使之能夠與其他的行為主體的意志在一個共同的自由法則下共存。針對這種合法性的外在性補充發展出了倫理思想。即從法權論的自由概念的邊界發展出了倫理學上的積極的自由概念。在此之中,Ritter認為康德關於法的准則沒有先驗的推理。但是康德把如數學一樣的同等的必然性歸於權利法則,而這種必然性的來源是理性還是先驗的先天性卻並不清楚。此外,康德對於自然狀態的盧梭式的積極評估不斷為霍布斯式的看法所替代;權利城邦的思想也更加受到重視;關於福利國家的思想在最大範圍內被限制;法治國家對自然狀態中已經存在的權利包括經濟的自由的保障、作為理想人格(國家的功能)以及作為經驗的人(君主,獨裁)的君主的雙重內涵、分權思想(同樣在Wolff和Crusius就有相關的思想)、人權等等思想也被建立或發展。
  4. 在1772-1775年之間。康德在此階段並沒有添加很多的新思想。他將注意力放在權利和道德的區分上。偶爾康德也會通過批判理論對實踐法則進行先天的論證,這種對實踐法則的批判化出於康德哲學總體的圖式化的需要。另外關於人性的權利的考慮更加詳實、關於抵抗權的學說和在《道德形而上學》中很相近。

Ritter得出結論,康德的權利理論從1973年之後在於傳統和當代的權利理論的接軌中持續地發展。由於缺乏一種權利的先天性,在Ritter看來康德並沒有批判的權利哲學。前批判的哲學作為一種激進的理性權利哲學一直統治直到《道德形而上學》。

  Oberer認為Ritter對康德早期法權論思想材料的上述梳理不依賴於其假設對相關的研究很有意義。在此基礎上,他超出了Ritter的著述範圍展開了對康德的法權論的「非批判性」的討論。對於Oberer來說,第一個需要梳理清楚的問題是Ritter在何種意義上理解康德的批判哲學以及康德法權論的非批判性。



  一類新康德主義者對於康德批判性哲學的理解,是將之限定為科學理論的(Wissenschafttheoretisch)。其認為康德的先驗的方法論的發現是這樣一種發現,即所有的哲學都是對於單個學科的原則分析。理論哲學通過經驗論證,實踐哲學通過類比進行一種科學理論性的論證。在這種意義上理解的實踐哲學,如同理論哲學一樣面臨這樣的任務,即從科學的事實中推理到這一科學的先驗的前提及其對象。因此這一派的學者認為康德整個實踐哲學是非科學的,因而是非批判的。如Cohen認為康德總的實踐哲學特別是權利哲學,不忠實於純批的批判理論,是因為它直接對實踐進行研究,而不是首先對於一種實踐的科學的前提進行研究,然後間接地對這門科學的對象的原則進行研究。批判哲學的對象可以通過平行的理論和實踐的哲學,從知識的法則性和意志的的法則性,在一種在兩個領域共同的原則結構上,作為一種科學的事實提供給哲學的先驗分析。權利實證主義者Hans宣佈了康德權利哲學的先驗方法論的破產:在這一理論中公開地存在很多先驗的唯心理論的的矛盾。它是非批判的,獨斷的,是在被康德自己已經克服的意義上的形而上學,是非相對主義(nicht-relativistisch)和非實證主義(nicht-positivistisch)的。

  Oberer認為這一學派將科學主義和批判主義等同起來是有疑問的。康德的實踐哲學完全不是科學的。它在理論的批判主義的意義上也不會是,也不應該是。實踐不是自然,而是自身有效的,因此服從於自身的批判,這種批判確立自身的界限和可能的有效的實踐的條件的概念。康德在其實踐哲學中不是從科學的事實出發,而是從純粹理性的事實出發,在並非存在於自然中的法則的義務的意識中、是實踐的。因此實踐哲學能夠超然於整個和諧的系統建構而贏得自身的獨立性。由此無論如何,鑒於理論哲學和實踐哲學的關係,恰好可以避免「將一個外在的不合理的原則嫁接到一個陌生的領域」的指責。Oberer認為雖然Ritter經常把自己和Cohen聯繫在一起,但是Ritter並不是在科學主義的意義上理解康德的批判主義的。Ritter沒有說康德的權利哲學與純批的先驗唯心主義直接矛盾,也沒有斷定康德理論哲學和整個實踐哲學都沒有相互依賴的關係,而是比較溫和地表達為,康德的權利哲學(而非實踐哲學)和康德的先驗唯心論之間缺乏相互依存性。



  雖然Oberer認為Ritter的結論,即康德的權利哲學和其批判哲學缺乏相互依存性,是正確的,但是他認為人們不應該將這一相互依存性的缺失看成是由於衰老所造成的。因為根本不存在這種權利和意義,對這樣一種相互依存性進行期待或者促進。道德和權利之間存在一個區分的決定性的標準。在前者涉及到作為自主的積極的自由概念,而在後者主要是涉及的外在的合法則的消極自由。後者在法哲學中的作用和積極自由概念的先驗唯心論無關。Julius Ebbinghaus[5]長期致力於指出這一點並與誤解作鬥爭。即康德的道德哲學的先驗唯心論和康德的權利學說是分開的,將康德的批判的道德轉移到康德的權利學說是非常不可靠的。這種相互依存性的缺乏不是一種缺陷,而是康德法權論的獨特的優越性。

  Oberer補充說明,在科學主義和先驗唯心主義兩種意義上的批判哲學與康德法權論的缺乏的相互依存性性並不意味著康德的權利學說相對於其他原則的完全的孤立性。積極和消極的自由包含著相互的劃界以及形式化的相互依存的積極的思想。在和這種劃界的相互依存性直接關聯的,是系統奠基和系統展開之間或者說是批判(在系統入門的意義上)和形而上學或者形而上學的基礎(通過批判而可能的體系自身)之間的系統單元。這種系統的相互依存性總體上適用於康德的法權論相對於《純粹理性批判》中哲學的新的創建,特別是法權論和批判實踐哲學總體,以及最後特別是法權論和在《道德形而上學》「德性論的形而上學基礎知識」中狹義理解的批判倫理學的關係。康德權利哲學,不一定為了能夠與康德的批判哲學共存,而必須是先驗唯心論的一部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前言中明確表達的信念,即法權論嵌入一個總體上批判地奠定起來的哲學體系,並沒有被駁倒。

  Oberer更進一步認為,正是對於法權論原則的處理對康德實踐哲學新的批判方法有啓發,並最終是康德整個哲學進行新的創建的一個動力,這在Oberer看來正是Ritter發生學研究所能展示的。法權思想迫切要求一個新的實踐哲學整體,以及權利和道德的分界。而這種新的實踐哲學要求一個新的理論哲學:a)作為哲學的自我建構;b)作為特殊的理論哲學;c)作為新的理論哲學和實踐哲學的劃界。康德哲學的發展正是從這一最終建構的最終目的出發的。它首先進行了系統化的奠基(通過《純粹理性批判》),然後由此揭開了實踐奠基(《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和《實踐理性批判》),最終是特殊準備的理論(《道德形而上學》)。道德形而上學,特別是權利哲學,已經在此發展中大部分被給出來了。不可否認的是,除了很多重要的動因,從休謨開始,以上帝證明結束,此外自律理論當中關於自由問題的處理對於《純粹理性批判》的完成有著不可小覷的推動作用。



結語


  Hariolf Oberer這篇文章結合對於Ritter的書中對康德的早期法權論的思想史研究以及康德哲學體系的結構,對康德的法權論思想及其批判理論的關係進行了分析。綜上所述,Oberer同意Ritter在書中的結論,即康德權利哲學及其批判哲學之間沒有相互依存性,並且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正如Ritter所追溯的那樣,即康德的權利哲學並沒有進行一種先驗唯心論的奠基,而更多地從其早期哲學以及同時代的哲學家的法權論思想中接受了影響。但是Oberer更細緻地分析了這種缺失的相互依存性亦即法權學的非批判性的內涵。首先這種非批判性並非瑪堡的新康德主義者的所理解的與作為科學主義的批判性相對的非科學性。Oberer認為批判主義並非等同於科學主義,康德的實踐哲學雖然是非科學的,但確實是一種特殊的先驗唯心論,因而是批判的。因此Oberer認為康德法權論的非批判性應該在第二種意義上理解,即與先驗唯心論相對立的意義上,並且認為Ritter也是在這個意義上進行理解的。這種非相互依存性性並不是康德權利哲學的一種缺陷,而是有康德的考慮在裡面,即涉及到法權論與德行論的劃界問題。Oberer認為雖然不能將康德的法權論歸為先驗唯心論,但是康德的法權論並非孤立於康德的實踐哲學以及整個哲學體系。相反這種非批判性要素可以很好地與批判體系共存,並且有其獨特的作用。康德的法哲學在康德的整個倫理學中起到了作為啓發和起點的作用,而且也促進了一個基於劃界思想和由奠基於康德法權論的形而上學思想的對於實踐哲學的新的批判理論的建立,並從整體上塑造了康德整個的批判哲學體系。


注釋

  1. Oberer, H. (1973). Zur Frühgeschichte der Kantischen Rechtslehre. Kant-Studien, 64(1), 34-47.
  2. Ritter, C. (1971). Der Rechtsgedanke Kants nach den frühen Quellen. Frankfurt/M.:Vittorio Klostermann Verlag
  3. Hermann Cohen(1842-1918),德國瑪堡新康德主義學派的代表之一。與本文相關的觀點主要體現在其論著Ethik des reinen Willens(《純粹意志的倫理學》)當中。
  4. Hans Kelsen(1881-1973)奧地利實證主義法學派學者。與本文論題相關的著作主要是H. Kelsen, Die philosophischen Grundlagen der Naturrethtslehre und des Rechtspositivismus(《自然法學說以及法學實證主義的哲學奠基》),1928 以及H.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純粹法權論》)I960。
  5. Ebbinghaus, J. (1968). Die Strafen für Tötung eines Menschen nach Prinzipien einer Rechtsphilosophie der Freiheit. H. Bouvier un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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